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遺棄,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第十壹條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壹方未退休且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壹方配偶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壹方主張將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繳納的部分在養老賬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協議無效,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第十六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另壹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第十九條本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客觀性:
《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後,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後夫妻單方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如何認定和分配,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如何認定,夫妻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如何處理。夫妻房產分割成為《婚姻法解釋(三)》的熱點問題。第壹,不動產確權遵循法定登記,視為贈與。《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了夫妻財產中不動產的確認、歸屬和處分效力。在這些規定中,除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明確指向“房屋”外,其他均表述為“不動產”。《婚姻法解釋三》所說的“不動產”應當是指房屋、不動產或者住宅。將不動產從夫妻財產中單列出來並作出規定,是《婚姻法解釋三》的壹大亮點。《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所指的不動產,壹般是“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孩子買房投資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家長直接出錢,登記在孩子名下。孩子用父母給的錢買,登記在自己名下;有的家長還把買的房子改名到孩子名下。至於房子是不是給孩子買的,壹旦發生糾紛,很難界定。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什麽原因,所有權的變更都需要登記後才能生效。《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產權實行登記。登記在誰的名下,產權就屬於誰。至於誰出資,給誰買的,不是反對不動產登記人所有權的法律理由。由此衍生的債務關系應另案處理。《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以“物權登記”為確權依據,實現了婚姻法與物權法的有效銜接和對應壹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應正確把握“視為贈與自己子女”的適用。“視”即視為或視之為,是壹種法律擬制方法,用以處理不符合某壹規定的行為,是壹種假設,是壹種視虛偽為真理或視虛無為現實的判斷,具有強烈的主觀性。按照“視”為法律擬制的方法審理案件時,容易“狂妄自大”、“指鹿為馬”,壹定要慎重。要搞清楚父母為子女投資買房的初衷或意向,是父母根據子女需求提供物質或經濟幫助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資助,還是父母不管子女需不需要都無償給子女房子。雖然贊助和捐贈都是財產轉移的形式,但本質上是不同的。贈與是將自己的財產無條件轉讓給他人;補貼就是把自己的財產提供給有需要的人。禮物不考慮接受者是否需要;資助是基於受贈者的需求。“對於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行為,稅務機關將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並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證明上加蓋‘個人無償捐贈’的印章”。從這個角度來說,父母給孩子買房,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並不總是贈與。第二,父母壹方贈與的房屋歸個人所有,與之前婚姻法的解釋不同。《婚姻法解釋(三)》將婚後買房的情形等同於婚前買房的情形。也就是說,即使兩個人先領了結婚證,壹方配偶的父母給孩子買了婚房,這筆財產也不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產權按照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顯然有利於保護實際出資買房且出資較多的壹方的利益。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家長在給孩子投資買房時,壹定要有法律意識。如果是大方給雙方的,就寫給雙方。如果明確是給自己的孩子,寫壹份聲明證明是給自己的孩子,避免婚姻破裂時不必要的糾紛。三、壹方婚前買房,婚後如何壹起計算房貸。關於婚前抵押財產,征求意見稿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公眾認為征求意見稿是在保護男方利益,對女方不公平。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我們可以舉壹個例子來說明。假設男方婚前貸款買了壹套價值654.38+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30萬,貸款70萬。婚後夫妻雙方各還了30萬貸款,剩下40萬銀行貸款未還。此時,如果雙方離婚,按照新的規定,首付30萬元是男方個人財產,未還的貸款40萬元是男方個人債務,只有已經用貸款償還的30萬元屬於* * *財產,所以最終,男方將能夠得到房子,40萬債務繼續由自己償還, 而女方只能得到償還部分的壹半(654.38+05萬元),而男方會從審判實踐的做法中看出,不難看出,最高法院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平衡較為極端的觀點。 在婚姻方面,中國不僅強調保護婦女權益,而且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片面強調壹方的利益而忽視另壹方的利益。法律采取了壹種折中的方法。此外,我國婚姻法還規定了離婚時的壹些經濟資助制度。現行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進行了界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以結婚登記時間為分水嶺。這種簡單的劃分方式,不僅給審判帶來混亂,也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尤其是在產權證發放時間與購買時間間隔較長的實際情況下,壹旦夫妻壹方婚前出資較多,婚齡較短,夫妻財產相同是不符合民法精神的。因此,以不動產物權登記作為《婚姻法解釋(三)》的依據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