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鄉市人民政府
165438+10月4日
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鄉市人民政府
165438+10月4日
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力量,促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方式多元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 城鄉危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國發[2065438]號)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新政辦[2015]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政府按照購買服務的相關制度履行完整、合規、有效的政府購買程序,由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實施,政府向主體購買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的模式。
第三條凡納入本市國家棚戶區改造計劃並由政府承擔的棚戶區改造事項,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原則和範圍
第四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應遵循的原則:
(1)明確職責。市、縣(市)各級政府根據職能轉變的要求,負責組織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按照財權和事權相統壹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政府用於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支出納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2)競爭性選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政府應當選擇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擔者。
(3)註重表現。政府在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時要突出社會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對政府購買服務進行績效評估,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4)穩步前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要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社會力量的成熟程度、財政的承擔能力,立足實際,穩步推進。
(5)落實政策。政府在購買棚戶區服務時,應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範圍:棚戶區改造服務應當包括征地拆遷服務、安置房建設和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各級政府應當承擔的方面,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配套商品房和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章是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者和承擔者。
第六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市、縣(市)住建部門。
第七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擔單位是指符合本條購買服務要求,並具備承擔服務條件的企業。根據情況,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辦人。
承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近三年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約定服務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對待服務供應商。
第四章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程序第九條市、縣(市)住建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單個項目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後實施。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實施單個項目需向市住建部門提出棚戶區改造購買服務申請,由市住建部門進行綜合平衡並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市、縣(市)住建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後,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間、範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服務商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禁止轉包。
第五章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資金來源和預算管理
第十壹條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由各級政府籌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將購買棚改服務的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並按照棚改服務購買合同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給提供棚改服務的承辦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具體結算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估第十二條績效評估。建立由采購方、承擔方、第三方組成的評估機制。買方應根據績效目標評估服務提供商的服務績效;財政部門應當選擇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範圍包括服務提供者的服務績效和購買者使用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可作為項目後續資金分配、未來年度預算安排和承擔主體承擔政府購買服務能力的參考。
第七章政府購買服務的組織
第十三條市政府成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住建、財政主要負責同誌任副組長,市住建、財政、發改、規劃、國土、環保等單位相關負責同誌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落實上級精神,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全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建部門。住建部門分管負責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財政部門分管負責同誌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十四條市、縣(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將棚戶區改造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統籌政府購買服務,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市、縣(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對承擔單位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並在項目完成後組織驗收和評估。按照規定,將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