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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無效或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這壹規定可以具體理解為:

(1)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即從當事人結婚時起,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該婚姻自始無效,而非自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公告之時起無效。這種婚姻關系,無論婚姻事實是否發生,婚姻時間是否長久,都被法律確認為從未存在過,不受法律保護。

(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如果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另壹方應當賠償。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是以婚姻合法有效為前提的。因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屬於非法婚姻。因此,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不適用於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

(三)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可能產生生育子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認定。根據基本法理,由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中的男女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其在同壹生活時期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據各國的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許多國家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同壹生活時期出生的子女采取保護原則,承認其子女的法律地位。中國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壹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婚姻法在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時,堅持並貫徹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與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相同。如果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由壹方撫養,另壹方承擔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4)在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如何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處理原則,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觀點認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屬於非法婚姻,在解除其非法婚姻關系時,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處理原則應當與解除合法婚姻關系時不同。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處理原則應當是:(1)雙方在同居期間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按個人財產處理。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解除時,壹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2)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按比例處理。婚姻被確認無效或婚姻關系被撤銷後,雙方均有權請求從* * *所有的財產中分割出自己的份額。(3)對因同壹生產、生活而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 * * *數額處理,債務由雙方協商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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