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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試教材《外國法制史》羅馬法。

第壹,羅馬法的出現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壹)羅馬法的出現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國家法律制度的總稱,包括從公元前6世紀羅馬國家誕生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法典編纂的所有羅馬國家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8世紀,羅馬進入“王權政府時期”,但正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帝國末期出現的“平民”階層對羅馬國家和法律的產生起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第六代“國王”塞維斯·圖利烏斯(servius tullius)對羅馬社會進行了壹次重大改革,廢除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階級,以地緣關系劃分居民,並根據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分為五等。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國家和法律的正式出現。公元前510年,由於第七代“國王”塔克文的殘暴和專制,羅馬進入了* * *和國家時代。

(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和不公開的。法律知識的傳播、解釋和執行都由貴族控制,貴族的司法專斷引起平民不滿。平民和貴族反復爭鬥,最後迫使貴族屈服。公元前451年,100人議會選出的10人立法委員會最終制定了十法表,刻在十塊木板上,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又增加了第二個法條表。統稱為十二銅表法。這是羅馬的第壹部成文法律,標誌著平民反抗貴族的偉大勝利。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這部法律的內容非常廣泛。諸法合壹,私法為主;程序法在前,實體法在後。

第二,羅馬法的發展

(壹)民法和民法體系的形成

民法意為“羅馬國家的固有法”,形成於羅馬共和國初期,只適用於羅馬公民,帶有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僵化的形式主義。其內容包括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關系、婚姻家庭等各種規範。

民族法就是“各民族* * *都有的法律”,形成於* * *和中後期。它是外事裁判官在長期的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規則,適用於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與羅馬人之間的糾紛。它吸收了被征服地區的法律和民法中的壹些合理因素。其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

民法和民法是互補的,而不是截然對立的。帝國中期,所有在羅馬的外國人都獲得了在羅馬的公民權,於是所有居民都可以同時適用民法和民事法,兩種制度逐漸融合。查士丁尼在編纂法典時統壹了它們。

加強法學家的活動

羅馬法學家的活動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前帝國時期是羅馬法和羅馬法學最繁榮的時期。自奧古斯都統治以來,許多法學家被賦予了法律解答的權利,他們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法學家的活動包括:解答法律;參與訴訟;寫書,做聲明;編纂等。

(3)匯編國家法律全集

《查士丁尼法典》是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法令匯編。

《查士丁尼法律概論》,即《法律的階梯》,是根據蓋尤斯的同名著作改編的,是壹部帝國法律教科書。

《查士丁尼理論匯編》,歷代羅馬法學家著作摘抄匯編。

《查士丁尼新法》,查士丁尼在位期間頒布的法令匯編。

16世紀時,被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與當時流行的教會法大全相對應。《國家法律全集》是對羅馬法的全面總結和匯編。

三、羅馬法的起源和分類

(1)起源

1.習慣法

2.議會頒布的法律

3.參議院決議

4.官員通知(尤其是治安官通知)

5.聖旨

6.法學家的回答

(2)分類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民法、民法和自然法

4.民法和行政長官法

5.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第四,羅馬私法的內容

(1)屬人法

1.自然人

人格: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類似於現代民法中的權利能力。包括自由、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

行為能力: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正常的男性。

2.法人

社團法人,以自然人組合為基礎的團體;法定最小數量是三個。

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的集團;必須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經營。

法人的成立必須得到元老院的批準或天皇的許可。

3.婚姻和家庭

嚴格實行壹夫壹妻制;

早期的羅馬家庭是以父系權威(父系權威)為基礎的,但隨著中國後期商品經濟的發展,父系權威逐漸受到限制。

婚姻婚姻:婚姻婚姻發生。結婚後,婦女離開父親的親權,加入丈夫的家庭團體,受丈夫權利的約束。它是羅馬社會早期的婚姻形式,只適用於羅馬公民。

無夫權婚姻:沒有夫權的婚姻,女方不因婚姻而脫離父親的親權,夫妻關系更加平等,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是民國中期以後逐漸流行的壹種婚姻。起初只適用於外國人,後來也適用於羅馬公民。

(2)物理定律

1.物和物權

物:自然界存在的,對人有用的,除了自由人以外的壹切東西。本質移情和簡略移情之間有獨特的區別。前者指的是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轉讓的東西,後者指的是不需要特殊方法就可以轉讓的東西。

財產權:權利人對財產直接行使的權利。包括自有產權和其他產權。自我所有權是行使自己所有東西的權利,即所有權;他物權是行使他人財產的權利,包括地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和擔保物權。

2.遺產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只適用於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

早期采用“廣義繼承”原則,後來改為“有限繼承”原則。

3.債務

債務原因:契約、準契約、私罪、準私罪。

(3)程序法

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公訴是對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提起訴訟,類似於今天的刑事訴訟;自訴是關於私人利益的訴訟,類似於今天的民事訴訟。

羅馬的自訴比較發達。私人訴訟有三種形式:法律訴訟、程序訴訟和特殊訴訟。

五、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壹)羅馬法的復興

從公元12世紀開始,隨著商品經濟的復蘇,西歐出現了學習和采納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的復興”。

羅馬法復興的契機是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阿馬爾菲偶然發現了查士丁尼學說的原始手稿。但復興的真正原因是經濟、政治和法律原因。

在羅馬法的復興中,註釋法學派和批判法學家派先後發揮了重要作用。

羅馬法的復興不僅促進了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的發展,而且使法律獨立發展,使羅馬法在西歐國家得到廣泛應用,為資產階級革命後各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二)羅馬法對後來法律的影響

大陸法系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結構、術語、立法技術、原則和制度的基礎上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英美法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羅馬法的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影響最深的制度和原則包括:公私法的劃分、民法的理念和風格、所有權的理念和原則、私權平等、契約自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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