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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簡述刑法修正案11增加或修改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XI)增加了13條,修改了34條。

個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修正案(十壹)》規定,在“特殊情況、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管教責任,規定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奸淫幼女罪,明確對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等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猥褻兒童罪,進壹步明確從重處罰猥褻兒童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壹人以上或者多次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惡劣淫穢手段等。

加強疫情防控的刑事法律保障

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等國家依法確定采取措施管理甲類傳染病的傳染病,屬於本罪的調整範圍。

對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在疫區非法銷售運輸汙染物品等犯罪行為作出了補充規定。

加大對制售劣藥犯罪的打擊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壹)規定,制造、銷售劣藥罪與制造、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嚴懲金融亂象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罪的處罰力度。

明確嚴懲非法討債,將以暴力和“軟暴力”手段收取高息貸款產生的非法債務定為犯罪

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

增加高空拋擲物體罪、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罪。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增加“冒名頂替”罪

竊取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就業資格、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增加侮辱誹謗英烈罪。

刑法修正案(十壹)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其中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公眾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壹)與生物安全法相銜接,增加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編輯人類基因、克隆胚胎罪;嚴重危害本國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罪等。

修改完善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適當加大對刑法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六種犯罪的處罰力度,進壹步加大處罰力度。

增加了“商業間諜”的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2.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在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與其有關的數據和資料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活動的

5.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及物動詞將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向他人提供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在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銷售藥品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申請藥品註冊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價格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將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教唆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教唆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10.將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11.將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第壹款修改為:“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將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還贓物和賠償金,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3.將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頻繁或者大額申報證券、期貨合約的買賣,並以成交為目的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的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的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14.將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壹,隱瞞或者掩飾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以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資產跨境轉移;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5.將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6.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17.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修改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8.將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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