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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規知識

& lt/SPAN>。& lt/SPAN>。& lt/p & gt;給出壹個滿意的答案,為團隊加分。在農村建設住宅用地有什麽要求和程序?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法律批準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有的土地的,不在此限。因為農村住宅必須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要想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首先要取得集體土地上的建房權,也就是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盡量利用村裏原有的宅基地和學習所,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第四,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在按上述辦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必須依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否則,他們不僅不能根據自己的生產行為取得受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還將面臨壹系列法律後果:鄉鎮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據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什麽是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利用土地資源滿足人類生產生活需要的行為。土地的合理利用主要取決於土地資源的不同類型、性質和特點以及地面的環境條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科學有效的利用,以取得最佳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具體來說,由於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要求把壹切可以用於農業的土地都用於農業生產,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提供更多的農產品。非農建設使用土地,能使用非耕地的不要占用耕地,能使用劣質地的不要占用好地;能少用地就不要多占地,真正做到每壹寸土地的稀有合理利用,切實保護耕地。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土地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未經授權占用土地。以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

非法批準或使用土地的壹方拒絕歸還土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是: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

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還可以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的罰款)。

行政處分(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城鎮居民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嗎?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只轉讓和購買房屋,不轉讓宅基地。購房人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征得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當地國家建設征用標準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的,只改變土地使用權,不改變所有權。因此,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原集體,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壹些地方在辦理類似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給予集體壹定補償,就可以將土地所有權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的審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而且征地權只有縣級以上。農村居民建房可以占用自己的承包地嗎?答:農村居民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誌高,不得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其經營的土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住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合理珍惜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決定的。中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有四個特點:壹是人均耕地數量少;二是耕地整體質量差,生產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嚴重,全國40%的耕地退化;四是耕地後備資源匱乏。隨著我國糧食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保護土地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顯得尤為迫切。因此,十分有必要在土地管理法中把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有什麽區別?答: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體現。中國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1,所有者限於國家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壹般是分離的;

3、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應服從國家計劃管理和行政監督;

4.嚴格禁止土地所有權的出售和商業轉讓。雖然城市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有償出讓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壹定社會主體對土地的使用權,是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壹定的收益和壹定意義上的處置權。什麽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這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國家根據社會需要控制和引導土地利用方向,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抓好耕地保護,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這種制度在法律上被確定為國家實行的制度。對所有社會成員來說,這壹制度是強制性的,其實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這樣壹來,首先把土地是否利用作為第壹層次,分為利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二個層次是將利用的土地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這樣覆蓋面廣,所有的土地都可以歸為三類,更加嚴格,可操作性更強。實踐中感覺部分地塊用途界限不清或者管轄有爭議,應該視為實際工作中需要研究的問題,而不是土地用途分類標準難以涵蓋。在土地用途分類的基礎上,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這樣,結合本法對基本國策的規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指導原則、基本規則、操作程序、效力和地位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確規定,使這壹制度成為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農村建設用地有哪些規定?答:農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和個人因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是建設用地的組成部分。但是,雖然情況不同,但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是要依法管理。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建設用地的主要規定是:

壹是農村建設用地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農用地轉用必須依法批準,決不能隨意使用和放松管理被認定為集體的土地;

二是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批準,並特別規定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用批準手續;

第三,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這是壹個重要的規則,適用於所有農村地區。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濫用權力強占土地;至於占地標準,是省裏規定的;所指的村民應該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原本所指的模糊的“農村居民”;農村村民在出售或出租房屋後,不應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只能享有壹次。我國保護耕地的法律措施有哪些?答: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內容,也是這部法律的核心。為此,專門辟出壹章,為嚴格保護耕地建立了壹系列法律規範,其中主要有: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與本法總則中確立切實保護耕地為基本國策、特別保護耕地的規定是完全壹致的,把保護耕地上升到了中華民族生存和整個社會穩定的高度。

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壹,占用耕地的數量要“盡量多耕種”。耕地不可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二是以省為單位,確保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為了保障主要農產品的基本需求而劃定並嚴格保護的耕地區域。《土地管理法》明確基本農田的劃定範圍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包括應當保護的農田,防止應當劃定的不劃定,不應當劃定的不正式劃定。為了準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同時。為了在數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保證,還規定各省劃定的基本農田要占本地區耕地的80%以上,即不低於80%,但要超過80%。4.保護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為了嚴格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作了壹些特殊規定,包括:應當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禁止破壞耕地,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和土地汙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並對閑置或者荒蕪的耕地采取嚴格措施;鼓勵未利用土地的合理開發;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土地和廢棄土地;因挖掘、塌陷、占用等而受損的土地。應當開墾並優先用於農業。這些規定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法律,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耕地,並將壹些破壞和浪費土地的行為列為法律禁止的事項,加強了對耕地的保護。什麽是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答:基本農田是國家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不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序確定的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的特定保護區域。節約和集約用地的五個途徑。實施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努力盤活存量。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新建設項目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廢棄地、荒地,少占好地。開展建設用地資源存量普查,研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調整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為“花園式工廠”占地。在開發區(園區)推廣標準廠房。在工業用地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積率的,原則上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以後供地,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的約定要寫進用地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監管要求,比如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同時,進壹步調整完善相關稅收制度,加大建設用地征留稅的稅收調節力度。第二,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土地範圍,逐步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過度占用、亂占和浪費土地。工業用地除現行規定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外,還應創造條件逐步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並按照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交易低於市場價格,政府將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三,制定和實施新的土地利用標準。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分別禁止和限制淘汰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審批。第四,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後,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土地已被征用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具備耕種條件的土地,應當交給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耕種。用地單位的閑置土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五、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比例分成地方部分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分成地方部分按規定比例繳入國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減免和拖欠的,要依法追回。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中央財政主導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抑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破壞耕地是什麽意思?破壞耕地的行為有以下表現:壹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第三,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是土地開發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對閑置、荒蕪的耕地應承擔什麽責任?我國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和荒蕪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並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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