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經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而我國中小企業受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威脅最大。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挑戰,但同時也是企業整合市場的絕佳機會。
什麽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技術性貿易壁壘愈演愈烈。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關文章或報道的數量已經超過百萬。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四年了。許多人在回顧過去的四年,預測未來會發生什麽。在這裏,我只和大家分享我個人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理解。
我們國家的壹切都要追根溯源。我們在講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時候,也必須要講它的定義和翻譯,也就是什麽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或者說技術性貿易壁壘或者說技術壁壘。但我個人認為將英文“技術性貿易壁壘”翻譯成“技術性貿易壁壘”更為恰當,因為它使用了壹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形成了制約作用。這些措施壹般被認為有三類: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WTO的《TBT協定》並未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給出明確定義,但在序言中指出:“公認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誌和標簽的要求,以及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環境,或防止欺詐,但這些措施的實施不應構成相同情況下國家間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壹致。”
從《TBT協定》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該協定旨在通過各種原則和相關規定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減少其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其對象是那些“對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或其“實施方法”構成對處於相同情況的國家之間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壹致的國家。
本文認為這裏有兩個詞,壹個是“技術性貿易措施”,壹個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議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誌和標簽的要求,以及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那些“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其“實施方法”構成對處於相同情況的國家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在其他方面應與本協議的規定壹致。本文認為“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壹個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應該是貶義詞。從範圍上看,前者大於後者,後者只是前者的壹部分。
盡管WTO負責TBT事務的官員表示,無意將TBT協議中提到的措施或壁壘從積極或消極的層面進行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國都在試圖通過談判、協商或磋商來消除貿易壁壘,不應人人都主張設置壁壘。
而且在中文裏,壁壘和障礙壹樣,壹般都是貶義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合乎邏輯地描述為:“壹國出於世貿組織允許的某些原因而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因違反世貿組織的有關原則或規定,對進口產品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阻礙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而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國內壹些學者的文章也是基於這樣的認識來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進口國制定的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以及檢驗貨物合格評定程序所形成的貿易壁壘,即通過制定法律、法令、法規和規章,建立技術標準、認證體系、檢驗檢疫體系等,,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瑣的標準,以提高進口。此類定義將這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視為保護國內產業和限制外國產品的手段。
引用網址:/wmks/Wx/l310.htm II。技術性貿易壁壘形成的原因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從報紙和網絡上看到中國出口到某個國家的壹些產品遇到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報道。新聞那麽多,好像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泛濫,對我們的出口就像洪水猛獸壹樣。基於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中性詞,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其中壹部分的認識,技術性貿易措施應該首先進行分解。
本文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1)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國企業具有滿足要求的生產技術;(2)國外的要求是合理的,但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不具備符合國外要求的生產水平;(3)國外實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視性或違反《TBT協定》的相關規定。
上述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都可能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造成損失和負面影響,但不能因為損失或負面影響的出現,就把所有這些措施都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本文認為,第壹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應由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承擔全部責任。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這代表著社會的進步。俗話說“入鄉隨俗”。企業應積極獲取這些信息,調整生產工藝,生產出符合進口國要求的產品。遺憾的是,企業因這種技術性貿易措施而遭受損失,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對於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有兩種情況:(1)國外要求提前,沒有考慮大多數國家的情況;(2)中國企業的生產水平確實落後於大多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首先要順應這種先進的要求,然後從企業自身去尋找差距,提出問題,尋找對策。為避免上述情況,企業壹方面要及時了解進口國(地區)產品標準和質量要求的變化,實施“以質取勝”戰略,變被動限制為主動調整;另壹方面,企業也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在滿足這些先進技術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體問題、困難,要求有關部門通過各種方式與措施實施國政府溝通,尋求合理的過渡期,幫助企業減少損失。因為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出於合理目的而制定的,即使對我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也不能全盤否定,不能籠統地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區別對待。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簡單地用“我多年來壹直生產、銷售和出口此類產品,沒有任何問題”或“為什麽其他國家沒有此類要求”等理由來與實施措施的國家進行辯解。這就等於宣稱我們國家的產品壹直不合格,我們的消費者壹直在使用這些不合格的產品等等。,這引起了其他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更多關註和限制。
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上述兩類有質的區別。由於這類措施的內容和實施方式違反了世貿組織(如果是世貿組織成員)的有關規定,或者不符合國際慣例,或者不遵守雙邊協議,導致我國出口企業或產品受到歧視性待遇,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可以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因此企業尤其是政府部門應予以高度關註。
實踐中,損害我國出口企業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多屬於上述前兩類。科技部的壹項調查也可以證明這壹點。2003年,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研究中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 * *對天津、山東、江蘇三省260家出口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81%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出口的影響來看,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合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8.7%。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那些實施後產生影響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稱為“企業不懂國外技術標準,達不到國外產品標準”是不合適的。
目前,信息技術如此發達,沒有壹個國家能夠秘密制定壹項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並突然實施——除非我們忽視它。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四年了。隨著對外貿易額的增加,其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與日俱增。沒有壹個國家“公然”對中國實施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以要盡量避免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炒作,不要做壹般的壁壘。
中國入世後,有兩個被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著名案例,即歐盟對中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進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機CR標準。這裏篇幅有限,就不重復案件流程了。但如果仔細分析這兩個案例,信息傳遞和共享不及時,後續工作中缺乏互動,才是最終導致損失、負面影響或被動局面的關鍵因素。換句話說,如果能夠及時獲得相關信息並分發給相關部門和企業,歐盟相關部門和機構能夠有效互動,就有可能避免其對中國相關出口產品的限制。當然,以上兩種情況的結果也是不同的。經過商務部等相關部門的努力,歐盟的CR標準暫時沒有限制我國出口歐洲的打火機,但仍然是懸在我國打火機出口企業頭上的壹把“利劍”。雖然目前對絕大部分產品解除了動物源性產品的禁令,但實際上已經給我國許多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造成了上億美元的損失,教訓相當深刻。
引用網址:/wmks/Wx/l 311 . htm III。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性作用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大部分企業達不到國外的產品標準是因為不了解國外的技術標準或要求,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優勢),從而給企業造成損失。本文認為,這種損失不應歸咎於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而應歸咎於企業的決策失誤,是企業合理範圍內的損失,只要企業稍加註意,這些損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制約作用在哪裏?
壁壘和門檻壹樣,都是市場準入條件,它們的存在是客觀現象。結果,壹些企業的利益受到保護,而其他企業的利益則受到損害。技術性貿易壁壘(TBT)是壹些企業通過提高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包括安全、環境和社會)而無法滿足這些要求的事實。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有些在第二類,即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第三類中是不合理的。眾所周知,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有三種形式: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這三種形式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相互作用,使得進口產品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簡單來說,技術法規中對產品提出了新的強制性要求。如何落實這壹要求,實施《辦法》的國家還列出了相關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供企業參考,即按照這些標準生產的產品或通過相關合格評定程序的產品將被推定為符合新的強制性要求。新的要求意味著企業需要更新生產設備,采用新的生產技術。按照新標準生產的企業,如果有能力證明自己的產品符合要求,就可以這樣做。如果自身技術能力不行,或者壹些國家強制形成某種認證,企業只能委托第三方認證認可機構進行合格評定。如果合格的評審員僅限於某個地區的壹些機構,會對進口產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壓力和不便。
目前,技術性貿易壁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國家產品的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同以及缺乏互認協議。如果企業的出口市場分散,其產品必須滿足不同目的地國家的需求,按照不同的標準生產,進行不同的合格評定。無力承擔這些重復費用的企業必然會被擋在市場之外。
那麽,哪些企業會被技術性貿易壁壘擋在門外?
壹般中小企業。
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挑戰,但同時也是企業整合市場的絕佳機會。那些有遠見、有遠見、有國際競爭戰略的企業雖然呼籲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但他們往往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倡導者,並壹直對這些技術性壁壘心存珍惜。因為壁壘客觀上使得部分企業(有時是大部分競爭對手)無法通過,導致競爭對手減少,利潤增加,市場份額重新洗牌。事實上,目前面臨的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壹些大型企業、有壹定規模和實力的中小企業以及壹些發達國家在中國設立的外資企業都有非常負面的影響。那些不重視產品安全、環保和科研投入,生產技術和水平低,國際競爭力弱的小企業,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束手無策。
我個人通常用三分法看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有些企業不怕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他們早有預見和準備;有的企業在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存在各種困難,但通過壹個階段的努力,關註存在的問題,積極解決,是可以克服的;剩下的企業將無法有效擺脫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這些限制有時是致命的。歐盟自2003年初發布的《電子電氣產品報廢指令》(WEEE)和《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在國內相關企業引起了極大的轟動。如今兩年過去了,兩個指令的實施指日可待。企業的反應如何?通過多次實地調查,再次證實了本文中上述子方法的合理性。
我們講的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類企業的反應決定的。第壹類企業沒有困難,談不上應對。第三類企業確實有困難,但壹般不能代表壹個行業的主流。因此,如果第二類企業能夠通過自己的工作最終化解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應該被認為是成功的。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出口貿易額的大幅增長也證明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並沒有對中國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應該正視和客觀評價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輕易用“禁”字來形容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制約作用。雖然很多媒體喜歡用這個詞來吸引讀者的眼球。
引用網址:/wmks/Wx/l312.htm IV。關於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建議
盡管如此,我們仍然需要關註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越來越多的世貿組織成員每年都向世貿組織相關委員會通報其技術性貿易措施。如果對這些措施的應對不到位,很容易對我國出口產品造成負面影響。當我們發現壹項措施實施後對我國出口產品形成了貿易壁壘,再進行談判時,局面已經很被動了。特別是目前,壹些技術性貿易措施已經被整合,與其他形式的貿易限制相互作用,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侵權等。,對國際貿易的負面效應更大,更難應對。比如歐盟在制定打火機CR標準的過程中就有專利問題和反傾銷問題。
如前所述,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第三類和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壹部分。這種情況決定了單個企業,甚至某個部門,很難單獨應對。也是壹項綜合性的工作,應該由政府部門、行業中介組織和企業共同完成。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商務部、質檢總局、科技部等部門開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目前,壹些部門還成立了部際聯絡會議(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協調各部門的應對工作,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這些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信息披露、分析和* * *享受制度存在缺陷,相關部門難以形成應對合力。有時候,相關的外部口徑和動作是矛盾的,直接影響應對效果。
2003年,我在日內瓦參加TBT例會時,有幸與上述部門的同事放棄部門觀點,共同探討如何有效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經過激烈的辯論,大家的認識如下:
(A)獲取信息後迅速分享信息
目前由壹個部門來負責這類信息是不現實的。每個部門都有自己不同的單位和機制來收集信息。整合工作涉及職能和機構的調整,難度很大。因此,重點應該放在解決從不同部門和渠道獲取信息後的工作上,即實現信息的快速傳遞和* * *享受。因此,需要有壹個單獨的常設機構來收集和傳遞有關部門獲得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信息,並應立即通過互聯網將信息發送給有關部門、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包括進出口商會、相關協會和科研機構)負責這項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任何人。
(二)建設技術支持
該機制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技術支持。他們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某項信息進行初步分析和相關評估,對某項措施有初步了解,嘗試將該措施歸入上述三類中的壹類,並計算其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3)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對於第壹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應立即通知國內相關企業,並建議其按照進口國的要求進行生產。如果企業不能主動做到這壹點,可能會影響我國大部分出口產品的聲譽,國家質檢總局應該介入,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口。這也是目前質檢部門對部分產品進行法定檢驗的原因之壹。對於第二種措施,科技部門要介入,有能力聯系壹些高校和科研機構,解決企業面臨的技術困難,或者向相關企業提供新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或者提供科研支持。商務部也可以要求外國政府考慮在措施實施前延長過渡期的可能性。對於第三類措施,應以商務部為主體,國務院有關部門、中介組織和相關企業通過雙邊和多邊渠道,積極消除針對我國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措施。
(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問題
應調整現有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將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從技術法規中分離出來,使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易於與國際標準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在國際標準制定過程中滲透中國元素;改革認證制度,提高國內認證機構的能力建設,促進國際互認。
需要註意的是,在整個應對過程中,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技術共享至關重要,但在不同的環節和情況下,每個部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
如果說國外的壹個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利的,原因是經過四年的工作和努力,上述機制還沒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和發揮作用。本文始終認為,在提高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解決其對我國出口產品限制的過程中,基礎工作是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關鍵工作是建立龐大的專家庫,後勤保障是部門間的合理分工與合作,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的積極參與是持續的動力。
引用網址:/wmks/wx/l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