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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家安全法行使什麽管轄權?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家安全法》)今日(6月30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今晚11生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口安全法》,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征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將該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機制的決定》(簡稱《決定》),制定《港區保安法》。根據《決定》,《港區保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頒布實施。有關公布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日(六月三十日)傍晚在憲報生效。?

《口岸地區安全法》第六十六條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與刑罰、案件管轄、法律的適用和程序、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附則。正如早些時候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草案說明摘要所指出的,《港口安全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下原則:

(壹)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基本責任,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

(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及其職責;

(四)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和刑罰;

(五)明確界定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六)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

《港區安全法》的目的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1.切實執行《港區保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2.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學校、社會組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

4.盡快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在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港區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包括依法定罪量刑、無罪推定、壹事不再理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港口安全法》不溯及既往,規定的罪名只適用於該法實施後的行為。?

此外,《港區保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保障香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港口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司司長、警務處處長、《港口國家安全法》第16條所指的警方國家安全司司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有壹個由秘書長領導的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是分析研判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的形勢,規劃相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制建設和實施機制建設,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幹涉,工作信息不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審查。?

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設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安全顧問。國家安全顧問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會議,並就相關事項提供意見。?

作為主要執行部門,香港特區政府的警務處和律政司成立了專門部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經行政長官批準後,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及有關人員編制將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壹般收入中撥款,不受現行法例限制。財政司須就資金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周年報告。?

對於《港區保安法》規定的刑事案件,除特定情況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港區保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刑罰。?

警方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可采取特區現行法律容許警方調查嚴重罪行的各種措施,以及《港區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措施,包括經行政長官批準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視、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和移走資料等。授權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港區安全法》制定采取上述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司法部特別國家安全犯罪起訴司負責起訴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國家安全罪行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等理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有關訴訟無須由陪審團審理;如果初審法院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它應由三名法官組成。?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並公開宣布判決。“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在征詢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各級法院的法官中任命。?

具體情況是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HKSARG)政府或中央維護國家安全辦公室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的下列三種情況之壹:

(壹)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外國勢力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有效實施《港區保安法》的嚴重情況;

(3)存在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香港國家安全辦公室將對《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港區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除少數特殊情況外,香港國家安全辦公室將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和共享信息。《港區保安法》明確規定,辦事處人員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接受國家監察機構的監督。辦公室的經費由中央政府承擔。?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這項立法的目的是有效預防、制止和懲處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與外國或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它針對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生命財產和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當香港居民適當地行使這些權利時,他們不必擔心違反國家安全法。

發言人還表示,為有效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已開始籌備在警務處和律政司設立專職部門。隨著《港口安全法》的生效,警察廳於7月1日成立了國家安全廳,處理相關工作。?

與此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將盡快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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