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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什麽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壹些人對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早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未登記結婚等非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偏遠農村地區。這種情況還是很突出的。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使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婚姻時有了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從而改變了以往非法婚姻的解除後果與合法婚姻相當的局面,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維護了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文試就我國審理無效婚姻的構成、法律後果及應註意的問題進行探討。(2)無效婚姻的類型,1,重婚,是指男女雙方或者只有壹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相應地,即使已經登記結婚,也是無效的。如果結婚登記時壹方是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離婚後壹男壹女的婚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不再是無效婚姻。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男女之間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關系無效。直系血親是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無論是否同輩。即包括兄弟姐妹,無論是否同父異母;堂兄妹,姑姑,姑母,堂兄妹。3.患有醫學上認為婚前不能結婚,婚後未治愈的疾病。是指只有壹方或雙方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愈的婚姻才是無效的。如果妳在結婚時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痊愈,那就是合法婚姻。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如果壹男壹女中的任何壹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婚姻無效。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2歲,女性是20歲。這裏的壹歲是按照公歷生日計算的滿周歲。如果結婚登記時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現在雙方都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那麽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不再是無效婚姻。(3)什麽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經成立,這是合同無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的,按照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處理。(2)合同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即當事人不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因為合同本身是違法的,其目的和內容從根本上與法律要求相沖突,所以不能發生法律效力。(3)合同自始無效。合同壹旦被確認無效,就有溯及力。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將來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合同。(4)無效合同的類型(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以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有以下幾個要件:欺詐者有欺詐的故意;欺詐者的欺詐行為;對方因欺詐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脅迫是指以未來損害或直接損害為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從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有以下要件:被脅迫者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他人實施脅迫行為;強制必須是非法的;被脅迫的人產生了恐懼,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達。(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是指當事人在明知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將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非法串通,訂立某壹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行為。(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利用法律允許的合同種類掩蓋其非法的合同目的。比如簽訂贈與合同轉移財產。這種行為必然導致市場經濟的無序,所以是無效合同。(4)損害公共利益合同法規定,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首先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是無效合同。(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指規範性義務非常明確,行為人必須履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或者違反的法律規定。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況不同。可撤銷婚姻主要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本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壹種,即“脅迫結婚”。無效婚姻違反了婚姻的其他基本要素。無效婚姻有四種情況:(1)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4)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2.申請人範圍不同。對於可撤銷的婚姻,只有被脅迫的壹方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撤銷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3.申請時限不壹樣。對於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的壹方必須在結婚後壹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無效情形消失之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不同的當局有權處理它。對於可撤銷的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5.效果不壹樣。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被撤銷後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放棄權利。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法定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自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者訂立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壹方要求的,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外第三人請求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要解決的問題不壹樣。無效婚姻是為了婚姻關系,無效合同是為了合同效力,但兩者都是無效的,即不成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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