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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的特征

婚姻與家庭的特征

婚姻與家庭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之間也有壹些特點。我為妳整理了壹些材料。歡迎閱讀學習。更多信息請關註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體的同壹性和同壹性

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的唯壹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壹般主體包括作為特殊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其他人。同時,在壹般民事領域?自然人?,不僅包括公民個人,還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而婚姻家庭法領域的自然人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不能做任何擴大的解釋。誠然,家庭是壹個社會細胞組織,但如果家庭(或者?家用?)作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只能參與壹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能參與婚姻家庭法律關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具有特殊地位的公民。現實生活中,很多社會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個人,比如同事、同學、朋友等等。婚姻家庭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不同於壹般的社會關系。它的主體必須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繼承法律關系也發生在具有特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但是,繼承是死亡的原因,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效力只及於幸存的公民。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規定了特定親屬之間的繼承權,實際上確立了壹種期待權。繼承權的實現和繼承的具體規則需要由繼承法專門規定。簡而言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由法律特殊紐帶聯系起來的自然人,即婚姻、生育和收養。因此,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公民個體之間的壹種合法的特殊身份關系。

需要註意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為婚姻關系的基點,所以非常重視協調家族之間的關系。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是家庭(家族)行為而非當事人個人行為;身體健康或者解除婚姻,往往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來衡量。與古代法律不同,當代婚姻家庭法只調整親屬關系,不調整親屬關系。

2.個人關系的優勢

人身關系在婚姻、家庭和財產關系中起主導作用。

從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來看,親屬關系的產生決不是為了追求直接的經濟利益,它與商品生產和交換完全不同。婚姻與賣淫,生育與畜牧,收養與就業,原則上都是不同的。中國法律充分尊重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有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和其他服務市場,但壹定不能開放?婚姻市場?、?親屬市場?婚姻家庭關系不能商業化。

從婚姻家庭關系的內容來看,雖然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任何財產關系都是人身關系的派生和從屬。沒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就沒有相應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變化導致財產關系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的財產關系經常有哪些?免費的?的特點,不具備?雙服補償?,等效補償原則不適用。比如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夫妻對彼此的贍養義務,都是無條件的,不需要經濟回報。

從婚姻家庭關系的解除來看,血緣是壹種自然關系,不能人為解除。即使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矛盾,也不能解除關系,法院也絕不會受理自然血緣關系解除的訴訟。夫妻關系和收養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財產分割和經濟幫助補償是這些關系解除的後果,而不是其前提。

3.獨特的倫理

以兩性結合和生命繁衍為特征的婚姻家庭關系,是人類社會最古老、最持久的社會關系。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壹直被視為,也將是未來人際關系的基礎。與之對應的婚姻家庭組織,本質上是壹個倫理實體。法律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時,絕不能忽視其以倫理結合為中心的基本特征。因此,任何時期的婚姻家庭法總是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道德觀念和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密切相關:許多基本的道德規範成為立法的基礎,大量的‘道德規範’得到法律的肯定。這是任何調整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都無法比擬的。

誠然,婚姻家庭道德是歷史性的,總是與壹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經濟政治制度以及相應的生活方式相適應的。正因為如此,許多古老的道德觀念和規範已經過時,將被新時代所拋棄。同時,由於婚姻家庭基本性質的不變性和婚姻家庭觀念的傳承性,許多婚姻家庭道德也具有民族特色,成為優秀民族文化傳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弘揚這些優秀道德傳統,賦予其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的新內涵,是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壹項重要任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壹個重要方面。事實上,我國現行婚姻法不僅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而且將許多道德規範法律化。

強調婚姻家庭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倫理性,並不是完全混淆法律與道德。畢竟婚姻家庭法是人們從事婚姻家庭行為的最基本準則,道德往往體現更高的境界。所以很多道德規範都遊離於法律之外。同時,道德更傾向於強調人們對自身行為的約束,而婚姻家庭法更註重從國家的角度確認和保護人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權利。所以說婚姻家庭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倫理性,並不意味著婚姻家庭法就是?道德?。

4.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和可轉讓性

婚姻家庭關系的構成必須有兩個以上相互依存的自然人。這些主體之間的身份關系是特定的,絕對不可替代的。正是因為不同的身份決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婚姻家庭權才不同於民法上的其他人身權。壹般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都是絕對權。在婚姻家庭領域,夫妻、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是相對的,基於這些相對身份關系的壹切權利都是相對權利。這種相對性決定了設定和履行權利義務時的互動性。在壹組關系中,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比如,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夫妻壹方享有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另壹方有義務尊重這壹權利。

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大多數婚姻家庭財產權利義務是單向的,即壹方只享有權利,另壹方只承擔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不是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會隨著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在監護關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權利人,父母是義務人;在孩子成年後形成的贍養關系中,父母成為被贍養人,孩子成為被贍養人。再比如,配偶可能因為某些條件而成為被撫養人,也可能因為條件變化而成為被撫養人。

5.對象的特異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規範大多是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在人身關系中,權利義務是合法的,相關對象也是合法的。身份的相關法律行為及其指向的對象,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個人利益,是法律嚴格規定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余地。在財產關系中,壹方面,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客體相當多,如被扶養人提供的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和其他撫養教育費用,不能低於實際需要或法定標準。另壹方面,夫妻財產關系是可選擇的,但壹旦選擇了某種財產制度,其權利客體的範圍仍然是確定的。在我國,如果婚後雙方不同意實行* * *法定制度,對於歸* * *所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必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則,依法正確行使權利;雙方有財產約定的,必須按照約定內容確認權利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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