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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企業應規避的法律風險。

貨代企業應規避的法律風險。

在當前航運市場低迷、貨代利潤低的情況下,壹旦出現法律糾紛,將造成幾十萬、上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往往會對貨代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那麽貨代應該規避哪些法律風險呢?

首先,預付運費的回收沒有保證。

由於貨代行業競爭激烈,貨代公司被迫保住客戶,壹般不再要求貨主支付贖單,而是采取有風險的月度或季度結算方式。

在這種操作模式下,貨物裝船後,貨代公司必須先向船公司或其他訂艙的貨代公司付款,贖回正本提單,直接交付給貨主。當貨主獲得正本提單後,貨代公司就失去了收回運費的控制權和主動權。

客觀來說,在貨主是買方市場的情況下,貨代公司這種運費結算方式帶來的風險是根本不可控的。貨代公司只能從與貨主簽訂委托合同、及時確認運費等業務環節加強控制,避免因缺乏相關合同等證據而敗訴。另外,如果業務是陌生貨主委托的,貨代公司壹定要堅持貨款回籠原則,避免正本提單交付時無法順利收回運費。

二、承擔承運人的無理由責任。

眾所周知,貨代公司是貨運服務中介,是貨主和船公司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很多貨主認為,只要貨代接受其訂艙,之後出現的任何問題,貨代都要負責。因此,貨運代理人賠償貨物在陸地拖車中的損失、貨物在目的港延遲交付的損失以及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損壞的損失並不罕見。

壹方面,貨主對貨代行業存在壹些誤解;另壹方面,貨主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貨代公司簽訂“城下之盟”,而貨代公司則是為了節省客戶資源,忍辱負重,妥協退讓。

貨代公司不是船公司,無權決定貨物能否趕上預定時間或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因此,作為貨代公司,千萬不要因為承接業務的需要,對貨主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的承諾,比如船期或者保證貨物安全到達等,否則壹旦發生貨物延遲交付或者損壞,貨代公司將承擔本不應該由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對外簽發非法提單承擔連帶責任。

壹些外國貨運代理在中國沒有辦事處。他們壹般是在支付壹定代理費的條件下,委托國內貨代代為操作指定貨物,代為簽發國外貨代提單。這些國外貨代公司的提單很少在中國交通運輸部繳納80萬元保證金或保險並備案。在實踐中,這些提單壹般被稱為非法提單。

在國內貨代出具國外非法提單的情況下,壹旦在目的港無單放貨或者發生其他涉及提單的海事欺詐事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貨運代理糾紛的司法解釋,貨代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特別提醒貨代公司在簽發國外提單時要謹慎,並對提單的合法性和國外貨代公司的資信進行審查,以免成為他人為了賺取代理費而行騙的工具。

第四,在目的港延遲辦理無人提貨

如上所述,貨代公司作為貨主和船公司之間的橋梁,在目的港沒有交貨的情況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溝通和聯系作用。在這種情況下,貨代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及時準確地履行通知義務。

貨運代理公司的通知義務包括兩個層面。壹是及時向收發貨人履行通知義務,告知收發貨人沒有提貨的信息,告知可能發生的目的港集裝箱滯期費及其計算方法,或者征求收發貨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如退貨、倒賣或棄貨等。二是及時向承運人或船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如提醒承運人在目的港掛失或處理貨物。通過履行這種通知義務,可以達到溝通、傳遞信息、減少損失的效果,有效降低因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而產生的過錯賠償責任風險。

五、貨運代理公司混業經營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有的貨代公司是進出口貿易公司全資擁有,專門從事本貿易公司的貨代事宜,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公司。這種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委托訂艙、確認費用、結算,是貿易公司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制度建立的風險屏障。但是,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能做到貨代公司和母公司在人格、財務、業務上相互獨立,兩個公司真的是“壹套人馬、兩塊牌子”,那麽根據我國公司法,貿易公司和貨代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貨代公司也就失去了所謂的風險屏障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管理混亂

貨代行業由於業務需要,通常會刻制壹些特殊的業務印章,如訂艙章、部門章、出口業務章、進口業務章、報關章等。壹般來說,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在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公安部門都有備案,通常對上述印章的管理比較嚴格。而對於未備案的印章,如需要打印業務專用章等,公司通常會放松對此類印章的監管,存在“印章綁在桌角”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註冊印章根據交易習慣被認定為公司印章並代表公司意誌蓋章,那麽公司也需要對加蓋這些未註冊印章的文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從風險防範的角度來說,貨代公司應該嚴格控制印章的印制,所有印章都要有專人管理。申請書稱,有證據避免印章管理存在漏洞,導致貨代公司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

七、客戶更改賬戶遭遇詐騙。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壹些不勞而獲的人開始覬覦國際貨代市場上流動的資金。運輸公司是國際貿易的深度參與者,並且經常通過電子郵件與海外發貨人、發貨人和外國代理進行通信。

筆者曾收到壹些貨代公司的問詢,稱客戶通過電子郵件告知了收款賬戶的變更,並要求後續的金融交易通過變更後的賬戶進行。事後發現已經掉進了欺詐用戶的陷阱。這種欺詐性電子郵件通常具有迷惑性,例如,真實的電子郵件地址以com結尾,欺詐用戶使用com.cn。

郵箱結尾,而其他用戶名與實際客戶壹致;或者因為客戶的郵箱地址完全被盜,小偷用地址準確的郵箱發送賬戶變更通知。貨代公司在收到類似賬戶變動的郵件時要提高警惕,通過電話確認、要求客戶出具加蓋印章或簽名的正式賬戶變動對賬單等方式,確保賬戶變動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避免陷入付款後無追索權的窘境。

八、集裝箱船隊的責任。

貨代業與實體物流密切相關。貨代公司通常沒有自己的運輸車隊,但客戶往往有安排貨物陸運的需求。壹些貨代公司為了填補服務空白,拓展市場,為了給客戶提供物流服務,會安排陸運車隊掛靠自己的公司。

如果采用掛靠模式,貨代公司與陸艦隊之間應簽訂措辭嚴謹、職責分工明確的書面掛靠協議,並建議公司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對協議內容進行核查。否則,如果貨主的貨物在陸路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甚至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貨代公司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直接風險。

九。貨代公司扣押提單的合法性

長期以來,貨代公司在委托方信用不佳、拖欠運費或代理費不支付的情況下,通過扣押提單、報關單、核銷單等單據向委托方施壓,要求支付運費。但近年來,隨著電子報關單的普及和核銷單的取消,這兩種單據已經沒有了單獨抵扣的可能。那麽貨代可以扣留提單嗎?

201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貨代公司與發貨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扣押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發貨人不得以發貨人未支付費用為由拒絕交付上述單證。因此,為了保護貨代公司的權益,筆者建議貨代公司在與客戶建立合作之初,應簽訂書面貨代協議,明確規定貨代公司在客戶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有權扣留提單等運輸單據。否則,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非法扣押提單不僅不能幫助公司成功索賠欠款,還可能導致貨代公司對扣押提單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X.貨運代理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索賠限制

在貨運代理公司簽發其自己的NVOCC註冊提單後,其在運輸合同中的身份從貨運代理人變為承運人。作為承運人,向托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主張賠償,包括主張海運費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貨代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訴訟時效超過壹年,則喪失索賠勝訴的權利。在沒有NVOCC提單的情況下,即在貨運代理的合同關系下,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因此,貨代公司在經營中應準確認定自己的法律地位,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未及時提出索賠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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