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以下幾類:
1,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
4500公斤,或車長6米以上,或載客20人以上的汽車。
2、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
4500公斤以下(包括
4500公斤),車長6米以內,或者20人以下的車。
3.專用車輛:指具有特殊設備和特殊用途的車輛,包括掃地車、儀表車、郵政車、汽車起重機等。
4.特種車輛:指具有特殊用途的應急車輛,包括消防車、救護車、工程車、警車、交通事故調查車等。
5.有軌電車:指由電動機驅動,裝有集電桿,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
6.手推車是指由電機驅動,裝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7.電瓶車:指由電機驅動,以電池為動力的車輛。
8.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輪機動車。
9.摩托車也是機動車。
10,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28kW,裝載質量不大於。
1,500 kg,最高設計速度小於等於50 km/h的四輪機動車。
11.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超過9千瓦、載重不超過500公斤、最高設計速度小於等於40公裏/小時的三輪機動車。
12、大方向盤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於等於14。7千瓦(20馬力)方向盤拖拉機。
13、小方向盤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於14。7千瓦方向盤拖拉機。
14.手扶拖拉機:指用手操縱的輪式拖拉機。
15.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10km/h以上,裝有充氣輪胎,能夠自行在道路上行駛的專用機械。
16.全掛車:指沒有動力,獨立運載,由其他車輛驅動的車輛。
17、半掛車:指沒有動力,由相同載重的主車行駛的車輛。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下: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過責任限額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劃分及假設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毀滅證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或者未及時報案保護現場,或者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明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機動車包括哪些車型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