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已經2006年9月6日國家檔案局第1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導演楊東泉
2006年12月18日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第壹條為了便於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檔案既能反映機關的主要職能和活動,保持其歷史風貌, 也有利於檔案的保存和利用。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關文件材料,是指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類別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機關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是:
(壹)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和活動、基本歷史面貌,對本機關工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有利用價值的文件和資料;
(二)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在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權益方面具有憑證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需要本機關執行的文件、資料;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四)對本機關工作有參考價值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四條機關文件材料不予歸檔的範圍是:
(壹)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中,不需要上級機關辦理的文件、資料,機關非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的文件、資料,工作參考筆錄;
(二)本機關文件材料中的復制件,沒有參考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文件,壹般文件的歷次修改、校對稿,沒有特殊保存價值的信封,不需要辦理的普通群眾來信、電話記錄,機關內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單位職務形成的與本機關無關的文件材料,相關工作中參考的文件材料;
(三)本級機關的文件和資料,不需要執行,也不需要復印;
(四)下級機關的文件、資料中,可供參考的情況介紹和反映,以及復制或抄錄的文件、資料。第七條永久保管的文件和檔案主要包括:
(壹)本機關制定的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本機關召開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業務文件和資料;
(四)本機關對重要問題的請示和上級機關的批準、指示,重要報告、總結和綜合統計報表;
(五)機關事業單位沿革、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房屋買賣、土地征用、重要合同協議、資產登記等文件材料;
(七)上級機關發布的屬於本機關業務主管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八)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關於重要業務問題的來信和請求,以及本機關的答復和回復。第八條定期保存的文件和檔案主要包括:
(壹)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壹般性業務文書;
(二)本機關召開會議、開展活動形成的壹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壹般性文件;
(四)本機關的總務管理文件;
(五)本機關對壹般性問題的請示和上級機關的批準、指示,壹般性工作報告、總結、統計報表等。;
(六)主管本機關業務的上級機關下發的壹般性文件和資料;
(七)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下發的與本機關業務無關但應執行的文件和資料;
(八)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關於壹般性業務問題的函件、請示,本機關的答復、批復等文件和資料;
(九)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或以上計劃、總結、統計、重要專題報告等文件。第十條機關應當對電子文件的元數據和背景信息進行歸檔。
機關應當歸檔紙質文件。如有文件、底稿、文件處理單等,應與文件原件、最終件壹並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聯席會議、聯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其他機關歸檔相應的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各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清單,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
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編制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經國家檔案局審核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編制本機關、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應當綜合分析和認定本機關、本系統文件材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劃分檔案的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