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立專業化管理體系,設立專業化子公司或業務單元。子公司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的制度體系、有效的決策機制和規範的操作流程,並設置項目儲備、投資審核、投資管理、信用評級、運營擔保、風險管理和法律咨詢等職能部門。事業部至少應有子公司的專職崗位。
(二)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設置、評級體系、評級能力等都達到了規定的標準。
(三)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存儲系統。明確倉儲標準,實施倉儲項目動態管理;
2.項目評估系統。成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其中外部專家不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評審委員會成員應保持其獨立性;
3.投資決策系統。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相關決策機構的決策權限和程序。決策機構成員兼任項目評審成員的比例不得超過決策機構成員總數的20%;
4.信用評級系統。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級體系和評估模型,開展主體評級和債務評級,明確風險限額和發行規模;
5.投資問責制。建立“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獨立問責”機制,各項目參與方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投資管理、法律合規、資產評估、信用評級、風險管理、會計審計等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項目投資和信貸管理經驗的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5年以上項目投資和信貸管理經驗及相關專業資格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評級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人;債權投資計劃的風險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五)建立制衡機制,並符合以下要求:
1.評價、決策、投資和監督相互分離;
2.項目儲備、盡職調查、信用評級、項目評估、決策審批、交易結構設計、後續管理等標準操作流程;
3.業務職責明確,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規定程序操作。
第八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專業管理機構已與債務人簽訂投資合同,產品基礎資產清晰;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監管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交易結構清晰,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3)債權投資計劃受益權分為等額受益憑證;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要求。
第九條專業管理機構應在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審慎選擇償債主體。償債主體應為項目方或其母公司(實際控制人),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具有融資償債主體的合法資格;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有穩定可靠的收入和現金流,財務狀況良好;
(三)信用狀況良好,無違約等不良記錄;
(四)還款來源清晰、真實、可靠,能夠覆蓋債權投資計劃的本金和預期收益;
(五)與專業管理機構沒有關系。
第十條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應當投資於壹個或壹組同類型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項目除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良好的社會影響,符合國家和區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土地、環保、節能等相關政策;
(二)項目設立、開發、建設和運營的合法程序;
(三)項目方的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30%或符合國家關於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規定;在建項目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60%;
(4)壹組項目的子項目應單獨開設財務賬戶,確定相應的資產,不得相互占用資金。
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和債權投資計劃的合同約定,不得用於本規定或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壹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並符合以下要求:
(1)債務人的增信方式和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2)信用增級采用以下方法或其組合:
1類。a升級方式:國家專項基金、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提供上壹年度信用等級為AA級及以上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全額本息連帶責任擔保。上述銀行的省級分行擔保的,應當提供總行授權的法律文件,並說明其擔保限額和所提供的擔保限額。
2.B類升級方式: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的企業(公司)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全額本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符合以下條件:
(1)保證人的信用等級不得低於債務人;
(二)債權投資計劃發行規模不超過20億元的,保證人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60億元;發行規模在20億元以上不超過30億元的,保證人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億元;發行規模大於30億元的,保證人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6543.8+05億元;
(三)同壹擔保人的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擔保總額和凈資產應根據擔保主體提供的資產範圍計算確定;
(4)擔保人凈資產不低於債務人凈資產的65,438+0.5倍,由債務人的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
(5)保證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
3.C類升級方式:以流動性高、公允價值不低於債務價值2倍、擁有完整處置權的上市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提供質押擔保,或以可依法轉讓的收費權提供質押擔保,或以依法有權處置且不附帶任何其他權利的具有升值潛力、易於變現的實物資產提供抵押擔保。質押擔保應當登記為質押,抵押擔保應當登記為抵押物,以抵押物排在第壹位,抵押物的價值不得低於債務價值的兩倍。
質押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由具有最高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至少每年重新評估壹次。質押資產價值下降或者出現清算風險,影響債權投資計劃財產安全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啟動止損機制、增加擔保標的或者追加具有足夠價值的合法抵押物等措施,確保擔保充分有效。
債權投資計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豁免增信:
(壹)債務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
(二)債務人最近兩年發行過無擔保債券,且債務人和發行的債券信用等級均為AAA級;
(三)發行規模不超過30億元。
第十二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置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序,獨立進行評估和決策,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合法合規性和信用等級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業管理機構不得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
(壹)存在重大法律或合規缺陷,或法律合規意見提示存在重大法律合規風險;
(二)專業管理機構風險管理部門提示重大風險;
(三)沒有內外部信用評級,或者內外部信用評級低於可投資水平;
(四)參與評估決策的部門對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持有否定意見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合理確定債權投資計劃的預期收益水平、發行額度和期限,靈活運用分期還本、等額本息、平均資本等還本付息方式,維護保險資金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設立債權投資計劃,專業管理機構應當以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實行資金和資產獨立運作、隔離的安排。
第十五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向指定機構報送材料,按規定登記或者備案,並在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發行,實現受益憑證的登記、存管和交易流通。
專業管理機構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不存在未報告的與債權投資計劃設立和運作相關的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六條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應當向投資者提供認購風險說明書、招募說明書、委托合同、信用評級報告、後續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等書面文件(文本)。,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明確標明債權投資計劃的要素,以醒目的方式充分揭示和提示各類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任何方式保證債權投資計劃的本金或者承諾債權投資計劃的收益;
(2)進行公共營銷宣傳;
(三)推介材料含有與債權投資計劃文件不壹致的內容,或者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誇大過往業績或惡意貶低同行;
(五)未能公平、公正地在不同客戶之間分配債權投資計劃。
(六)將債權投資計劃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捆綁銷售;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專業管理機構發行債權投資計劃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在認購受益憑證前認真閱讀債權投資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簽署認購風險聲明,聲明願意承擔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風險。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為委托人查閱債權投資計劃文件(含原件)提供便利。委托人獲取債權投資計劃信息的,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認購債權投資計劃的受益憑證,不得非法募集他人資金參與債權投資計劃。
第十八條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債權投資計劃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後,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工作。債權投資計劃可以壹次性全額發行,也可以在募集規模確定、交易結構壹致的前提下,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分期發行的,最終發行與首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壹般不超過12個月。
債權投資計劃發行期限屆滿,未達到約定設立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發行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委托人已支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具有固有財產的專業管理機構承擔。
登記或備案機構和登記發行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債權投資計劃的登記或備案和發行情況。
第十九條債權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限於與債權投資計劃的設立和管理直接相關的委托管理費、獨立監管費、中介服務費、登記存管費以及交易和發行費。專業管理機構應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列出收費種類和費率。
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明確職責,兼顧運營成本和績效需要,按照市場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和收取委托管理費。
第二十條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其業務規模應當與資本狀況相適應。專業管理機構的凈資產與發行和管理的債權投資計劃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
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時,應當從債權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暫不低於10%,主要用於補償專業管理機構因違法違規、違反委托合同、未認真履行職責等給債權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上述損失的,專業管理機構應當以其固有財產進行補償。債權投資計劃終止清算後,其風險準備金可以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