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壹律公開舉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2)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開庭、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舉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公開審判制度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嚴格規範了公開審判案件的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當事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他第壹審案件依法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壹審案件,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除應當發回重審且事實清楚足以作出判決的以外,二審也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總的來說,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公開審判是公正判決的保障。由於法律關於公開審判制度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遵守,不僅公正的程序無法實現,而且由於審判不公開實施,許多案件暗箱操作,審判缺乏應有的監督,司法腐敗蔓延發展。可以說,裁判非公司法的腐敗,很大程度上是沒有認真遵守法定的公開審判制度造成的。當前,在審判方式改革中,實行公開審判制度,與其說是對原有審判方式的改革,不如說是將“暗箱操作”改為公開,讓法官在眾目睽睽之下審判和判決,堵住了各種枉法和腐敗的渠道,切斷了法官與當事人的不正常聯系,對人民監督法院十分有利。
第二,實行公開審判制度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舉措。公開審判不僅是壹種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且與其他法律程序緊密相連。比如程序的公開性,要求公開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有權依法請求審判長回避,當事人出庭作證、質證、認證、辯論的程序,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等。這些正當程序可能因為公開審判制度而得不到認真執行,因此很難采納。特別是公開審判,不僅與其他程序相銜接,而且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例如,公開審判的廣泛實施是與采用民事訴訟辯論原則聯系在壹起的。民事訴訟辯論原則要求法院不得將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根據,法院應當將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根據。法庭對證據事實的調查,僅限於辯論雙方提出的事實。因此,公開審理經濟、民事案件時,應采取辯論原則,以當事人舉證、辯論為主,以達到公開審理的效果。
第三,公開審判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壹方面,通過公開審理,在法庭上把事實說清楚,極大地保證了裁判的公正性,樹立了法官與法庭之間“合理、公正、誠信”的形象。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舉證責任是澄清事實最有效的方式。當事人引用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並通過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辯論,進壹步明確事實。相反,如果證據是由法官獲取,而不是在法庭上當面認證、質證,就難免存在暗箱操作,甚至出現詐騙案、假取證,假案也難以避免。另壹方面,公開審判也為培養法官的專業能力提供了條件。
第四,公開審判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必要措施。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公開審判也是人民對審判活動知情權的要求。公眾既然享有監督司法的權利,也應該享有對訴訟程序的知情權,這就是知情權。人們只有了解了審判過程,才能認識法律,理解法律,才能相信審判是公正的,司法機關有義務滿足公民的知情權。
第五,實行公開審判,可以密切法院與群眾的關系,增強法官的責任感,防止違法違紀。
第六,公開審判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辦案效果和影響,教育罪犯坦白自己的罪行,教育廣大群眾積極打擊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