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建築法滯後帶來的危害?

建築法滯後帶來的危害?

建築法滯後造成損害的具體內容是什麽?下面仲達咨詢為您解答。

建築法法律屬性解讀就建築業而言,建國60年來,國家頒布的母法只有壹部,就是全國人大1988通過頒布的建築法。後來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從司法角度看,都是由《建築法》衍生出來的壹系列子法典。從《建築法》形成的背景來看,《建築法》是在總結建國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前20年國家基本建設領域,總結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利弊得失和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由國家制定頒布的壹部規範當時無法可依的建築市場行為的重要法律。從發展的角度看,建築法的頒布實施,既適應了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也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確立的依法治國的重要思想。因此,在我國基本建設領域,建築法的立法和司法地位極高。那麽,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為什麽建築法會被業界認為是最差、最不完善的法律?為什麽社會上要求修改《建築法》的聲音越來越大?建築法規的嚴格原則。剛性原則是任何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即法律不可動搖,不可侵犯。不可動搖的嚴肅性是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法律屬性之壹。然而,在建築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國改革開放正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白貓黑貓之爭的重要歷史時期。在建築法的制定過程中,建築法界定的司法範圍明顯過寬過小。在建築法的法律構成中,法定條文非常多,同壹部法律很難鎖定不同的司法對象。這就形成了法律制度本身的彈性空間。比如在執法主體的界定上,《建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在這裏,國務院的建設主管部門是誰?建設部是國務院公認的建設主管部門,但在執法過程中,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等國務院直屬部委是否有建築市場管理執法權?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這短短的27個字,讓國家的部委、省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涉及建築市場的管理機構,為誰是執法主體爭論了10年。爭論的目的只有壹個,就是誰獲得了對建築市場的執法權,誰就成為政府的職能管理部門,誰就能在歷次政府職能機構改革中獲得更多管理職能的資源配置。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建築法的剛性所涵蓋的法律內容過於寬泛,這當然也與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有關。從建築法對建築市場的壹般約束性質來看。法律約束是指對所有具有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約束。建築法的執行主體恰恰是國家的各個職能部門,也就是說,有執法權的部門可以拿法律來約束被執行人,他自己是在法律約束之外的。這樣大家都在爭做執法者,不想被法律束縛。這是國家、省、市、縣、行業主管部門等共同執法,九龍治水下只有建築企業守法的歷史性奇跡。從《建築法》的法理上看,《建築法》是壹部約束和管理我國建築市場的法律,其約束對象應該是整個建築市場。然而,我不知道為什麽。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我似乎並不知道,從那天起,建築法就變成了只管理和約束建築企業(包括活躍在建築市場的其他企業)的法律。這種變化是潛移默化的,也是在建築企業的奮鬥中慢慢形成的。從《建築法》的可操作性分析。任何法律都可以直接解釋,但《建築法》有些條款不容易直接解釋。如《建築法》第19條規定,帶有此類字樣的建築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的可以直接發包。什麽樣的工程不適合在這裏招標承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書面表達對於壹部法律來說當然不夠細致。再如,在《建築法》第16條中,有這樣壹段匪夷所思的文字: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這裏的相關是指法律還是法規?要知道,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法規是有本質區別的。《建築法》共有85個條款,類似上述表述的條款多達11個。為了歷史的傳承。建築法是國家建設領域頒布的第壹部具有母法性質的法律,其歷史傳承當然應該更多更豐富。但我們研究建築法後發現,建築法繼承了計劃經濟時期黨或政府直接管理基本建設領域的長期做法,大部分應該直接表述的條款都是以折中的方式表述的。比如《建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在這裏,既然建設主管部門是建築法的執法主體,為什麽在建築安全管理的具體過程中要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要知道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主管部門這兩個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在安全管理上發生交叉後,施工企業接受的市場管理就不僅僅是壹個頭,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頭,而且這個交叉還是合法的。從司法的角度來看,九龍水務管理建築市場的局面就是這樣形成的。就公平和遠見而言。從建築法頒布實施到今天,10年實踐的社會反思就能充分說明問題。對行業發展的危害越來越重。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為企業創造公平有序競爭環境的制度保障,也為形成規範有序的建築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剛性的法律滯後和柔性的執法主導給行業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建築法》中的彈性空間為執法部門出於自身利益推進執法提供了可能。首先,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我們國家的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民營經濟和外資已經占據了全國基本建設的半壁江山。除了不到30家中央直屬的超大型企業外,其他企業全部私有化。在這種情況下,《建築法》原來所規範和限制的對象發生了質的變化,所以面對日益繁榮的市場經濟,《建築法》對建築市場的規範力度明顯降低,規範的過程也有所不足。其次,隨著國家經濟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和建築市場投資主體結構的不斷變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利用或繞過“建築開發”的剛性特征,以更靈活的方式推進執法,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建築市場的管理需要。這個過程的出現必然會帶來執法不嚴或者執法過度等壹系列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對建築企業的傷害是巨大的。這會讓施工企業在配合政府部門執法和自身守法的過程中顯得不知所措或不知所措。為了迎合執法過程中的這種變化,其他腐敗問題也以有形和無形的方式出現。再次,隨著先進執法或柔性執法的出現,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施工等領域的潛規則必然會愈演愈烈。以往必然會出現新的惡性循環,最終的受害者只能是活躍在建築市場的大量建築企業。現行建築市場管理體制多頭管理、交叉執法,不利於建築業和建築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築法》頒布實施10年以來,我國大體經歷了兩次較大規模的政府機構調整,但結果是機構調整越多,管理部門調整到建築市場的越多,多頭執法、交叉執法、越權執法、超前執法的問題調整越多。在過去的10年裏,中國大部分建築企業承受了自身體制變革的陣痛,也承受了建築市場多頭管理的執法。交費越多,收執法者越多。比如,近年來各地城管局的升級、拆遷辦的擴大、安委會職能的增強、質監局執法力度的加大,使得建築企業的管理從過去的條帶狀行業管理轉變為政府職能部門的集體管理。對此,企業怨聲載道,執法部門樂此不疲。而且這些執法部門可以從建築法的剛性之外的彈性空間找到執法的理由。這種重復、過度執法的問題嚴重幹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利於建築企業的健康發展。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 上一篇:紀堯格、李世創、楊帥傑
  • 下一篇:介紹希特勒?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