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2004年6月29日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文章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六條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擬任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托管人是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適合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其他業務人員;
(3)本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範,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壹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6)不存在已經或可能對基金運作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8)任職基金管理人前只允許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或者募集期屆滿,不能滿足本所要求的。
出現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自退還投資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其利息之日起滿六個月;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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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申請募集資金,擬募集的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模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種類的規定。
(四)與擬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不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種類和投資特點,不存在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欺騙或者誤導投資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十條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壹條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基金募集期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壹)基金募集股份總額不低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200人。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已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費用不得在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申購費的,可以從申購費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應當約定基金合同,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日期和時間(以下簡稱開放日)。
第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不得申請贖回;但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在募集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按照申購贖回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加或減相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方法為:基金資產凈值除以每個開放日收市後當日的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申購、贖回或轉換基金份額。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為下壹次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價格。
第十九條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必須足額繳納認購款,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款時認購申請有效。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自收到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購、贖回有效。
性來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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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壹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壹定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和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內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調整基金規模,但應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作出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其余贖回申請可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申請的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的總贖回份額的比例,確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以選擇取消當日未處理的部分。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取消,基金管理人可將未償份額的贖回延期至下壹個開放日。
贖回價格是下壹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延遲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三個交易日內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相關處理方式,並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被受理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報紙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且基金份額超過總基金份額壹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受理贖回申請或者延期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期限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章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種類:
(壹)基金資產的60%以上投資於股票,為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資產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投資於債券,為債券型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股票投資與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基金名稱標明投資方向的,非現金基金80%以上的資產應當由投資方向決定。
第三十壹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占該證券的比例超過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單只基金申報的金額超過基金總資產的,單只基金申報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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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數量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份總數;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相關指數的構成比例投資證券的基金種類,可以不受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由於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化等。、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封閉式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於壹次,封閉式基金年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已實現收益的90%。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高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基金收益分配應以現金方式進行。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中關於基金份額認購的約定,提前選擇將分配的現金收益轉換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提前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五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三十七條
基金合同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壹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約定將對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變更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開會議,並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集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通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建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通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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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壹條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幹涉。
第四十二條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事項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足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不足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說明原因,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基金份額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將基金財產用於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審批,並予以警告。
篇幅太長,寫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