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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部門的規章制度應該如何制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儀征市衛生監督檢驗系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強化內控機制,規範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規定》、《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和《儀征市衛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衛生監督檢查,是指市衛生局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其內、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衛生監督檢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註重證據和調查研究。

第四條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負責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檢查和綜合業務科負責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市衛生監督所應當對本機構和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執法行為進行檢查。

第二章檢查職責和人員

第六條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壹)制定檢查制度和計劃;

(二)檢查衛生監督機構和監督員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三)檢查衛生監督員的執法行為、證件制作、著裝和證件、證章使用是否規範;

(四)對衛生監督機構的內部管理進行評價並提出建議;

(五)調查處理對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執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六)承辦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市衛生監督所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擔任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專職負責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市衛生監督所應當定期對衛生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擔任衛生監督檢驗人員。

第九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遇有與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妨礙公正執法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職權時,任何個人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幹涉和阻撓。

第三章檢驗程序

第十壹條市衛生局根據檢查工作計劃對衛生監督機構和監督員的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面檢查,並每年至少進行壹次。

第十二條。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件、群眾投訴和舉報、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轉來的違法事件應做好記錄。經初步核實,屬於檢查範圍的案件,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和可靠的來源的,由市衛生監督所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並報市衛生局法制處備案。

不屬於本部門檢查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兩人以上,並出示相應證件。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前,應充分了解情況,查閱相關資料,確定相應的檢查計劃。審核計劃應包括審核的目的、內容和範圍。

第十五條被檢查(移交)的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應當按照檢查的要求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調查)時應收集有效證據,並聽取被檢查(調查)的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的意見;進行現場檢查、詢問、調查、談話等。依據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調查,了解衛生行政執法情況。

第十七條衛生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移交)單位和人員核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移交)單位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拒絕簽名的理由。

第十八條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衛生監督行為規範的,可以當場糾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衛生監督證和證章。

第十九條市衛生監督所應當及時向衛生監督員反饋檢查結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檢查建議,檢查建議經市衛生監督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衛生監督檢查意見。衛生監督檢查意見應當報送市衛生局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應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經市衛生局批準,可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壹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衛生監督檢查意見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並在30日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二條檢查結果應作為評價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的重要依據。對檢查結果中需要整改的部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取消其評先資格。

第二十三條審計結案後,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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