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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檔案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檔案有關的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資料、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和保護檔案的義務。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國家捐贈檔案和資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各級綜合檔案館保管、保護和整理檔案所需的經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檔案部門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和資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檔案工作機構和人員第七條縣級以上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主管部門做好檔案工作,並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民族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八條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分別設置綜合檔案館、專業檔案館和內部檔案機構。

綜合檔案館按行政區域設置,負責收集和永久保存各類檔案,並依法向社會提供利用。

專業檔案館根據專業需要設置,負責收集、保管專業檔案,並依法向社會提供利用。

單位內部檔案機構根據單位工作需要設置,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第九條綜合檔案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專業檔案的建立、變更和撤銷,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專業檔案館的設立應當向國家檔案局備案;單位內部檔案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報有關檔案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壹條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和電子文件等。)按國家規定應歸檔的,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收集完整,整理歸檔,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員集中管理。

國家規定不歸檔的文件材料,不予歸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將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第十二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將反映本行政區域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的檔案作為重點收集和保管。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檔案部門,檔案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整理檔案:

(壹)行政區劃發生變化;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變更和撤銷的機構;

(三)列入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普查項目;

(四)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舉辦或者承辦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五)國有企業產權發生變化;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七)發現重要、珍貴的檔案和資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或鑒定時,由項目主管部門通知檔案主管部門驗收。

其他重要建設項目(工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驗收時,本單位檔案機構應當驗收項目(工程)檔案。第十五條各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目錄和檔案相關資料:

(壹)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州)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10年內,2年內向市(州)綜合檔案館移交完畢;

(三)列入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內,向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完畢;

(四)列入專業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當按照專業檔案館接收期限的規定向專業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長檔案移交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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