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吉林省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條例

吉林省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相關的工作和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形成合理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第四條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的工作格局,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有效化解糾紛。第五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堅持公平正義;

(二)以人為本,尊重當事人意願;

(3)以和解調解為主,連接聯動各方,高效便捷;

(4)預防與解決相結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必要的公共和財政支持,促進各類糾紛解決組織的發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糾紛排查、調解和風險防範機制,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糾紛解決責任,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糾紛解決。第九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部門分別負責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糾紛解決職能的組織的協調配合,促進程序安排、效力確認和法律指導的有機銜接。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完善參與糾紛解決的工作機制,依法開展刑事和解。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調解。公安派出所可以參與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糾紛調解。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專業調解進行指導,推進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指導行政審判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促進行政系統內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的有效解決。

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因地制宜完善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的銜接機制,通過合法渠道分類處理信訪事項,促進糾紛依法及時解決。第十五條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工作,加強部門和機構間的協調配合,積極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參與與其職能相關的糾紛調解。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完善糾紛受理和調解工作制度,健全與有關單位的糾紛轉委托和信息反饋銜接制度,及時有效化解民間糾紛。第十七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僑聯、殘聯等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糾紛解決合作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糾紛解決工作。第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和消費者協會等。,可以在相關領域依法成立具有本行業、本專業特色的調解組織,調解本行業、本專業的民商事糾紛。第十九條法學會、律師協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第二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堅持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以自治為基礎、法治為保障、德治為導向,優化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暢通群眾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渠道。

村(居)委會要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強化人民調解職能;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法律顧問,為解決糾紛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 上一篇:衡水教育局的電話是多少?
  • 下一篇:建行房貸逾期三個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