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第四條教育督導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督導與被督導相結合、定期檢查與綜合督導評估相結合、評價性評估與發展性評估相結合。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負責人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督導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導評估的指導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指導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二)監督、檢查和指導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三)對義務教育和掃盲教育的實施、鞏固和提高以及素質教育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四)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各級及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督導和評估;(六)調查研究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七)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培養教育督導人員,組織信息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八)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督導機構中設立本級專職督學。專職巡視員按照有關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其職級有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壹定數量的兼職督學,或者從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特約教育督學。兼職督學和特殊教育督學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權限。
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特殊教育督學均由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督學證書。第九條專職督學應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小學高級教師或者中學教師以上學歷,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四)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公道正派,勤政廉政;(5)身體健康。第十條兼職督學、特約教育督學除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擔任或者曾經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第十壹條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認為必要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向主管部門報告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的教育工作情況,提出獎懲建議;(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責令改正,提出建議;(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育機構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時,立即制止,並提出建議。第十二條督學應當接受政治理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管理和教育督導評估理論、方法和技術等方面的專業培訓。第十三條教育督導的基本形式有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機督導。
綜合督導是指教育督導機構有計劃地對壹定區域或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活動。
專項督導是指教育督導機構有計劃地對壹個地區或壹所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局部和個體的專項督導、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活動。
隨機督導是指不定期地到壹個地區或壹所學校去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反饋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