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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沈陽鐵路局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暢通,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火車站、列車以及鐵路與公路交叉路口的安全管理。第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改善經營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民政應協助鐵路運輸企業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第四條公民必須嚴格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愛護鐵路運輸設施,有權檢舉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設施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鐵路道口設置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持其技術狀況完好。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職工(以下簡稱鐵路職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盡職盡責,確保客貨運輸安全。第七條乘客必須遵守鐵路規章制度。旅行時妳應該有壹張有效的票。進站、出站、等車、乘車時,要聽從鐵路職工的引導。第八條鐵路機車在霧天、雨天通過鐵路道口和有鳴笛標誌的區段時,機車司機應當加強了望,鳴笛示警。第九條車輛、行人通過有信號設施和值班人員看守的鐵路道口(以下簡稱有人看守道口)時,在欄桿(門)關閉、音響裝置報警、信號顯示紅燈或值班人員示意列車即將通過時,禁止通行,必須在停車線外等候;如果沒有停車線,在離最外側欄桿五米遠的地方等。第十條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必須減速、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大中型客車在冬季、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必須派人下車看守,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畜力車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司機應下車觀看,確認安全後,牽引牲畜通過。第十壹條車輛在鐵路道口發生故障時,司機必須立即將車輛移至距最外側鋼軌兩米以外。如果確實無法移動,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並在鐵路道口兩端不小於800米的鐵路上用紅色信號(紅色物體、紅色燈光、夜間火光)警示列車,並讓列車停下來,盡可能通知兩端車站。第十二條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人行過道。第十三條禁止在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範圍內擺攤設點。第十四條禁止在鐵路道口檢查車輛,禁止在非鐵路道口超車、倒車、掉頭、停車或者跨越鐵路。第十五條禁止在鐵路路基20米範圍內和鐵路防護林內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第十六條禁止在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範圍內燒荒、生產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七條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及時恢復正常行車。第十八條禁止非法買賣鐵路設備。第十九條禁止下列擾亂鐵路車站和列車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權益、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壹)無票乘車或者持無效車票、站臺票乘車的;

(二)在車站內搶人、搶座位、透過車窗、往列車上扔雜物;

(三)擅自乘車、乘車叫賣或者強迫乘客購買商品的;

(四)乘坐貨運列車;

(五)在車站和列車內賭博、酗酒、打架、鬧事;

(六)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包括座位號、臥鋪號)或者貨運單據的;

(七)非法攜帶槍支、匕首、彈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八)在鐵路路基二十米範圍內和鐵路防護林內放牧;

(九)非法攔截列車;

(十)擅自移動、拆除或損壞鐵路信號裝置的其他交通設施;

(十壹)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撞擊列車;

(十二)哄搶或盜竊鐵路運輸物資和鐵路設備;

(十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站、乘車或者變相藏匿上述物品的;

(十四)阻礙鐵路職工依法執行公務的;

(十五)擾亂鐵路車站、列車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權益,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行為。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三)、(四)項的,由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三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對妨礙鐵路運輸安全且逾期未拆除的,應當采取措施強制拆除;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補足票款,並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責令下車;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由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壹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六)、(七)、(十二)、(十三)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由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予以沒收,並處壹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八)項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制止不聽的,由鐵路公安機關處以十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九條第(九)項規定,情節輕微又不聽勸阻的,由鐵路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或處以壹百元罰款;

(九)違反第十九條第(十)、(十壹)項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險的,由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壹百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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