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供熱;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熱資質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用戶,是指按照規定用熱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供熱設施,是指熱源(電廠、鍋爐房)、供熱管網、換熱站、室內管道、冷卻設備及附件。第三條城市供熱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的原則,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和改造低效、汙染嚴重的分散鍋爐供熱。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供熱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供熱規劃和供熱設施建設;
(三)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供熱情況,調解處理供熱糾紛;
(五)配合有關部門核實熱價,監督熱價的執行和熱費的收取;
(六)總結、交流和推廣供熱行業的新設計、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經驗,提高供熱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
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城市供熱的日常管理。
城建、房產、環保、勞動、公安、物價、電力、銀行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在城市供熱建設、供熱管理和供熱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建設單位應當與確定的供熱單位簽訂供熱管理協議。第七條供熱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運行;新建供熱設施工程投入使用後,建設單位保修壹年。第八條供熱(產權)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的維護、改造和管理,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職責分工是:
(壹)集中供熱的主幹網、支網、室內管道和制冷設備由產權單位負責;委托管理由供熱單位負責;
(二)分散供熱鍋爐、內外管網及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供熱設施因意外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時,應當通知用戶並及時修復。進行緊急搶修時,相關用戶和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第九條凡安裝地下管線的地方,如自來水、煤氣、電纜等。,可能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維護的,必須事先與供熱單位聯系,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第十條禁止擅自拆除、改動或者移動室內供熱管道和制冷設備,室內裝修不得妨礙供熱的正常維護和維修。第十壹條禁止在供熱管道管溝兩側兩米範圍內修建各類建(構)築物、堆放物料、排放汙水、挖坑取土和進行爆破作業。
禁止連接雨汙水管道和排放雨汙水,禁止在供熱管道溝內傾倒垃圾和各種廢棄物。第十二條禁止依托鍋爐房、加壓站、換熱站和地面管網修建建(構)築物和進行牽引、承重作業。嚴禁占用鍋爐房內司爐作業用地。第三章供熱管理第十三條從事供熱的單位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供熱。第十四條采暖期為當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5日。
采暖期內,房屋室內溫度不得低於16℃。
因下列情況之壹,用戶室內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a)人造門窗沒有隔熱;
(二)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要求的;
(三)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供熱設施。第十五條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應當做好供熱設備的檢查維護、燃料儲備和人員培訓工作,並在采暖期前1個月將供熱準備情況書面報告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供熱停供時間、室內溫度、收費標準和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保證合同的履行。
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錢物刁難用戶。供暖期間應設立監督電話,及時處理問題,隨時為用戶服務。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熱設施檔案,完善供熱計量監測手段,加強科學管理,確保均衡穩定供熱。第十八條采暖費必須使用全市統壹的票據,並單獨建賬,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