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將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添加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照壹定比例,經專業攪拌站攪拌、計量,並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和砂漿拌合物。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貫徹實施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的宣傳、信息交流和技術培訓,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用。
(四)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攪拌站布局規劃。
(五)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批和技術質量管理。
(六)負責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水泥市場的監督檢查。
其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的日常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工程預決算、質量監督等機構應當協助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機構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開發應用工作。
財政、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應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和擴建水泥生產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配備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不得低於水泥生產能力的80%。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配置的散裝水泥配送設施不足水泥生產能力80%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第七條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市區範圍內逐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具體禁止的時間和範圍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並公布。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在本市建成區內建設高層建築。
(二)利用框架結構建造醫院、學校、商場等公共建築。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地點和時間,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九條下列情況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建築面積不足500平方米或者壹次性混凝土不足5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緊急搶修等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時,其粉塵、噪聲和廢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第十條新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方可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具有完善的實驗室檢測設施和設備,配備合格的實驗室檢測人員。
(二)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三)不合格的原料和添加劑不得使用。
(四)不得銷售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五)向用戶出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合格證。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