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餐館、賓館、旅店、洗浴、按摩室等場所;
(二)歌廳、舞廳、酒吧、網吧、棋牌室、遊戲室(室)等場所;
(三)其他特殊行業和娛樂場所。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藥品管理。第四條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藥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和督促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建立健全相關禁毒管理制度;
(三)與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負責人簽訂禁毒責任書;
(四)負責對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禁毒知識的培訓和備案;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市)區公安分局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禁毒管理。
市公安局、縣(市)區公安分局(分)禁毒工作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市工商、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相關的禁毒管理工作。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在特種行業或者娛樂場所設立或者工作:
(壹)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
(二)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註射毒品被強制戒毒的;
(四)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開業後15日內,負責人應當持本人和從業人員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到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安分局辦理本人和從業人員備案手續。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從業。第七條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負責人應當在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和守法經營教育。
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市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機構的培訓教育。第八條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邏制度,發現出售、吸食、註射毒品等行為,必須立即報警。第九條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必須遵守下列禁毒規定:
(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與從業人員簽訂禁毒責任書;
(三)大廳、包廂、包間的顯著位置必須懸掛禁毒警示牌,並標明公安機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電話號碼;
(四)門鎖、門窗透明度、照明等。箱的應符合要求,箱內電視應安裝禁毒宣傳屏幕保護系統。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備案每人1000元至3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對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現販毒、吸食、註射毒品等行為未報警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分局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禁毒管理機關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責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懸掛禁毒警示標誌,或者未在禁毒警示標誌上標明公安機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電話號碼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機構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如果門鎖、門窗透明度、照明等對包廂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包廂內的電視未安裝禁毒宣傳屏幕保護系統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第十五條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縣(市)區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機構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特種行業或者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原發證機關應當在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壹)因毒品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未采取相應措施並完善和落實管理制度,致使毒品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
(二)為吸毒人員、販毒人員通風報信,阻礙禁毒、戒毒工作的;
(3)員工參與吸毒販毒活動或者為消費者提供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