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院急診科的指導和監控,醫院應當加強急診科的設置和管理,提高急診救治水平,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章設置和運行
第五條急診科應當具備與醫院的級別、功能和職責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器材和藥品的要求,以保證急診專業的及時有效開展。
第六條急診科應設在便於患者快速到達醫院的區域,並靠近各種輔助反射科室。
急診科入口應延時,設置輪椅和平車無障礙通道、救護車通道和專用停車位;如果需要,急救病人和救護車可以分開設置。
第七條急診科應當設置醫療區和保障區,包括分診、會診室、治療室、治療室、搶救室和觀察室,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急診手術室和急診重癥監護室;支持區包括掛號、各類輔助反映部門、藥房、收費和保障部門。
合理規劃醫療區和保障區,有利於延伸應急反映和救援半徑。
第八條急診科應有明顯的路標和指示標誌,方便和引導患者就醫。醫院內急診綠色通道標誌應當清晰明顯,急診相關科室的服務能夠連續暢通。
第九條急診科應當明亮通風,候診區域寬闊,就診流程便捷緩慢,建築格局和設備應當符合醫院感染管理的門檻。兒科急診應根據兒童的特點,為其提供合適的醫療環境。
第十條急診科急診室應靠近急診入口,並設置壹定數量的急診床位,每張床位面積為14-16平方米。搶救室應配備完好的急救藥品和器械以及心肺復蘇、監護等搶救設備,並以備用形式,必要時應具備緊急手術治療功能。
第十壹條急診科應當根據患者流量和專業特點設置觀察床位,收治需要住院觀察的患者。觀察床位數應為醫院床位數的2-3%。患者的觀察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第十二條急診科應配備專用傳呼(電話、傳呼機、對講機)安裝。有需求的醫院可建立急診臨床信息系統,為醫療、護理、感染控制、醫技、保證等部門提供及時信息。
第三章人員裝備
第十三條急診科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醫務人員,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急診醫學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並具備獨立的專業能力。
第十四條急診科應當有相對固定的急診醫師,且在崗醫師不低於75%,醫師結構合理。
急診醫師應當具有2年以上臨床專業經驗,能夠獨立掌握內科和外科常見的急救基本技能,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氣管插管、深靜脈穿刺、動脈穿刺、電除顫、呼吸機應用和創傷急救等基本技術,定期接受急診技術再培訓,間隔時間以2年為宜。
第十五條急診科應當有相對固定的急診護士,且不少於在職護士的75%,且護士結構梯隊合理。
急診護士應具有2年以上臨床護理專業經驗,通過規範化培訓和考核,掌握急診和危重病人的急救護理技術,經常看到急救操作技術的配合和急診護理專業的內涵與流程,定期進行連續培訓和急救技術的培訓,間隔2年為宜。
第十六條急診科主要是急診醫生和急診護士。急診病人較多的醫院也要安排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的醫生護士參與急診。
第十七條急診科主任應當由具有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具有5年以上急診醫學臨床專業經驗的醫師擔任;三級醫院急診科主任應當由具有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和8年以上急診醫學臨床專業經驗的醫師擔任。
急診科主任是本科的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和行政職業,是診療質量、患者安全管理和持續改進的第壹責任人。
第十八條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有護士以上資格、從事急診臨床護理工作滿5年的人員擔任。三級醫院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有護士以上資格且從事急診臨床護理工作滿8年的人員擔任。
護士長作為本科學生的護理管理專業,是本科學生護理質量的第壹責任人。
第十九條急診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行政管理、保障等人員。
第四章部門管理
第二十條急診科應當建立並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診療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確保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壹條實行急診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病人。
第二十二條醫院應當建立制度,保證相關人員及時參與急救和會診。
第二十三條急診科應當根據門急診醫療專業體系和診療規範,在常規時間內完成門急診診療專業,保證急診救治的及時性。
第二十四條急診分診制度,建立分診順序和分診標準,根據癥狀區分分診,優先收治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
(1)需要心肺復蘇或生命垂危的病人:立即進行復蘇和搶救;
(2)急診危重病人:應在5 ~ 10分鐘內對其進行評估和急救;
(3)生命體征相對固定的急診患者:應在30分鐘至1小時內給予急診治療。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制定危重疾病的搶救流程和處置方案,保證緊急搶救的關鍵措施和相關醫療部門的支持與配合。
第二十六條急診醫務人員必須按照病歷書寫的相關規則書寫急診和留觀患者的醫療文書,確保每壹位急診患者都有病歷,記錄診療的全過程和患者的去向。
第二十七條醫院應當建立制度和機制,確保急診後需要住院的患者及時優先接收病房,相關臨床科室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八條醫院應當建立加強急診科質量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機制,急診科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擔任本科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急診科遇有重大搶救,特別是突發事故或群體性災害的重大搶救時,應按規定及時向醫院有關部門報告,醫院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處置命令。
第三十條急診科應遵循《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門檻,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規範化預防和手衛生標準,隔離特殊感染患者。
第三十壹條醫院和醫療管理部門應指定專職和兼職人員作為急診科管理人員,指揮和協調危重搶救和急診病人的出口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急診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關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急診科進行質量評估和自查。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急診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組織對急診科進行反映和指導,不得拒絕或者阻撓,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通報或公布醫療機構急診科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置急診室,並參照本標準進行設置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標準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急診科設備和藥品配置規範
1.儀器設備:心電圖機、心臟起搏器/除顫器、心臟復蘇機;呼吸機、便攜式超聲儀、心電監護儀、吸引器、供氧設備、洗胃機;床邊x光機等。
二、急救器械:通常是急救搬動、搬運器械,各種基礎手術器械。
三、急救藥物: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降壓藥、強心藥、利尿藥、脫水藥;抗心律失常藥物;血管擴張劑;鎮靜劑;止痛藥和退燒藥;止血劑;解毒劑、平喘藥、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失衡的藥物、各種靜脈輸液、部分麻醉劑、抗生素、激素類藥物、各種敷料、敷料固定材料等。
附件2
急診科醫務人員配置表
急診量(日均人次)搶救量(日均人次)連續幾天病床出診數醫師(人)護士長(人)護士(人)護工(人)
≤100 4 10 12 12~14 1 25~30 2
101~200 8 15~20 20 18~21 2 40~50 2
201~300 12 21~30 25 24~26 2 50~60 3
301~400 16 31~40 30 27~28 3 60~70 3
401~500 20 31~40 30 29~30 3 70~80 4
≥500 20 365 438+0 ~ 40 30 365 438+0 ~ 40 380 4以上
附件3
急診醫師和護士的技術和技術門檻
壹、急診醫師應掌握急救技術和工藝。
1.獨立處理各種急癥(如高熱、胸痛、呼吸困難、咯血、急腹癥、上消化道出血、黃疸、血尿、抽搐、頭暈、頭痛等。);
2.掌握心電圖,區分心室顫動、寬QRS心動過速、房室傳導阻滯和嚴重心動過緩;
3.掌握心肺腦復蘇、蘇醒,以及各種休克的搶救和治療;
4.掌握創傷的初步診斷和治療標準;
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初步診斷和治療;
6.對暫時未確診的急危重癥給予適當的搶救和治療;
7.能開展氣道開放技術、電除顫、緊急起搏、溶栓、深靜脈置管、動脈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閉式引流、置管、洗胃和放置食管三腔管;
8.熟練使用輸液泵、呼吸機、各種生理監護儀、血糖儀並分析血氣報告。
二、急診護士應掌握急救技術和工藝。
1.掌握急診護理的專業內涵和流程,進行急診分診;
2.掌握急診室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標準;
3.掌握危重病的急救護理;
4.掌握創傷病人的急救護理;
5.掌握急診危重病人的監護技術和急救護理操作技術;
6.掌握應急救援設備、物品和藥品的管理;
7.掌握急診患者心理護理的要點和溝通方法;
8.掌握突發事件和群體傷害的應急處理。這是關於急求回答壹個關於競爭急診科護士長的發言。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