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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總結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先總結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

先誘導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如今,法院案件在增加。只有準確地歸納出爭議的焦點,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準確、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那麽,是先歸納爭議焦點還是先舉證呢?

在總結爭議焦點或先舉證之前,質證、辯論要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利於查清案情。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將爭議的焦點歸納為兩點:

第壹種是在雙方簡要陳述了各自的答辯狀後,法官會對爭議焦點進行總結,然後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

第二個時間點是在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後,法官根據法庭調查結果再次總結爭議焦點(也可能與第壹個時間點完全相同),然後雙方圍繞新總結的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

是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

我們通常會關註這樣壹個問題,即在庭審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應該在什麽時候進行總結?對於這樣壹個總結的重點,也會讓我們覺得很有幫助,讓我們了解這樣的案例,對自己也會有壹個穩步的提升。當我們面對這樣的問題時,通常會發現總結爭議的重點是事實。而且通過這樣壹個法律適用的問題,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幫助我們。

總結事實的作用

會讓我們感受到這樣的問題,驅使我們做出壹些非常好的行為。所以對於這樣壹個民事案件的主體來說,需要經過壹個法官爭議的歸納,然後經過這樣壹個時間點。

有壹個時間點,雙方已經談完了自己的壹些論點。這時候他們可以用壹些歸納的焦點,然後雙方可以圍繞這樣壹個有爭議的焦點,或者壹些列舉的問題進行舉證。然後還有時間通過這樣壹個法院的調查結果,然後根據壹個調查的評價結果。

能夠概括

在總結壹個爭議的焦點時,我們也可以完全按照第壹個時間點來處理這樣的問題。而且通過這樣壹個問題,壹些當事人會圍繞壹些新的焦點進行法庭辯論,對於這樣壹個事實變量也是非常有用的。而且對於這樣的問題,還是要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壹定的設置。

當我們在法庭上,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也將能夠有壹個想法來梳理我們處於壹種什麽樣的狀態。而對於我們自己想要表達的壹些觀點,也可以起到壹個總結的作用,讓我們表達自己的證據。

先總結爭議焦點或者先舉證。2.爭議焦點與舉證責任分配

(壹)爭議焦點的確定

邱連功說:“法官在確定爭議之前,不得對證據進行判斷。”我們認為,庭審應從梳理爭議焦點入手,邏輯思路應該是先梳理爭議,再分配舉證責任,最後認定證據。

爭議焦點的確定是案件處理過程中的首要問題,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總結爭議焦點時,雙方壹般不會提出任何異議。在我看來,要想引導案件朝著自己的方向發展,首先,至少在代理案件的時候,可以先把爭議的焦點搞清楚,圍繞爭議的焦點準備證據。其次,我們會對法官在庭審中總結的爭議焦點提出壹些“有力”的觀點。

(2)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圍繞爭議焦點提供證據、證明說服的過程。當然,從實質意義上來說,如果不能舉證,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所以最重要的是舉證說服的過程。

二、盤問技巧

關於質證,眾所周知,是從證據的三個特征來看的,包括證明力的判斷等。但筆者遇到了對方代理人,對方代理人拒絕認可我們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包括我們提供的房產證原件,並理直氣壯地表示無法確認真實性,要求法院調查核實真實性。真的很諷刺。

(1)書證?證人證詞?

1,識別標準

首先,我們有必要明確書證和證人證言的標準。書證是以文字、圖標等創造的符號所表達的思想內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言是用人們的語言表達人們的感知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雖然看起來壹個主觀壹個客觀,但也有界限不清的情況。例如,提交的是壹份談話記錄。是作為書證還是證人證言存在?作為質證的壹方,有技巧可循。

2.法律規定的正式要求

其次,要明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在審判中,很多案件都會遇到對方提交的“書證”,而這些所謂的“書證”往往不符合證據的形式。

並不是說涉事單位的當事人說這個提交材料是書證,還要符合上面說的單位負責人和制作證明材料的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還要加蓋單位的印章。如果不滿足這些形式上的要求,代理人就有反詰問的余地。

證人證詞的交叉質證

1,證人證言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到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證人的陳述應該是客觀的、個人感知的事實,而不是猜測、推斷或評論。如果證人的陳述涉及推斷、推測,在質證時必須逐壹提出異議。

2.法庭確定證人證言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五條:

(1)“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認定單壹證據: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確認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專業技能等方面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決。”

先總結爭議焦點或者先舉證。3如何概括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壹是提高審前閱卷質量。

法官對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庭前閱卷、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文書寫作等。因此,法官在審前準備階段應當認真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明確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和主要矛盾。不要等到審判的調查階段,抓住爭議的焦點,這壹點非常重要。

第二,在開庭前,要對當事人辯護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必要的準備。

法官不僅要查閱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實體法律規範,還要查閱被告抗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這其實是壹個原、被告雙方“找法”的過程。

三是在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抗辯主張。

歸納爭議焦點要基於壹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爭議的焦點往往是在明確原被告辯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而產生的。因此,為了準確界定爭議的焦點,有必要理清原被告各自訴求和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綜合分析原辯護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法律的準確適用。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找出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如侵權關系、合同關系、不當得利關系等。,結合各種法律關系的特點。

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和相關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和被告答辯的主張或理由,概括爭議焦點。這樣爭議的焦點才能真正全面、準確、客觀、合法。

制作裁判文書時,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後,可以根據“三段論”對每個焦點進行分段描述,即:1,法律規範是什麽;2.有哪些法律事實?3.有什麽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先陳述法律條文,再陳述案件的爭議事實,最後寫出結論,做到有理有據,旗幟鮮明。“三段論”實際上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壹定的邏輯順序,這樣推理才有意義和透徹。

總之,對爭議焦點的概括是法官的壹項重要技能,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壹個重要標誌。它不僅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要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準確概括爭議焦點的能力,確保每壹個案件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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