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等級計量標準,由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建立的最高等級計量標準,由工商登記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第六條計量標準考核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計量標準器具及其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器具必須經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無計量檢定規程的,采用校準比對的方式量值溯源至國家計量標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配套的計量設備已經過檢定或校準;
(二)有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範,有完成量值傳遞的完整技術資料;
(三)具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範,保證計量標準正常工作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抗幹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所;
(四)至少有兩名具備相應能力並符合相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運行維護制度,包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和維護制度、周期檢定制度、檢定記錄和檢定證書的檢定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符合技術要求。第七條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核的原則。新計量標準的考核采用現場考核的方式,通過現場實驗驗證計量能力;計量標準的復審和考核可以采用現場考核、函審或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第八條申請計量新標準審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負責審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計量標準考核(評審)申請書原件2份,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原件1份,以及電子版;
(2)計量標準及其配套的主要測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1份能夠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計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三)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書1份。第九條申請計量標準復審,申請復審的單位應當向負責復審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計量標準考核(評審)申請書原件2份,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原件1份,以及電子版;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及其配套主要測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以及1份能夠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計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3) 1份《計量標準封存(或註銷)申請表》(如適用);
(四)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書1份。第十條申請考核的單位應當向負責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及相關技術資料。負責審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評審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充後符合要求的,予以驗收。負責評審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評審單位是否受理的,視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