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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檢查三轉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

(壹)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到位。壹些單位黨委(黨組)“壹把手”對黨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認識不充分,“說是重要的,做是次要的,忙是不必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壹些領導幹部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不夠重視,滿足於每年開壹次會、講壹次話、發個文件或簽個責任書。他們認為只要做到了這壹點,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就會盡職盡責。如果出了問題,責任不在我。有的黨委(黨組)“壹把手”沒有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和地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要求和有關文件精神,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內容和意義不清楚,學習不到位。

2.責任缺失。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在基層,壹些黨委(黨組)“壹把手”的主體責任意識相對淡漠。在紀檢機構全覆蓋實施之前,壹些地方和單位的“壹把手”接過了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把頭轉向了紀委(紀檢組)。遇到與廉政建設有關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給紀委。把紀委(紀檢組)推到風口浪尖,導致主體責任缺位。壹些黨委主要領導不僅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分量和影響當成權威。實行紀檢機構全覆蓋後,壹些地方單位的黨委、黨組都把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交給機關紀委,充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甩手掌櫃”,以為開個會、聽聽匯報、做做指示就夠了。沒有強化主體意識,沒有主動和主動。有的領導班子成員只關註業務工作,對自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基本沒有意識,有的則視而不見。

(二)紀委履行監督責任。

1.部分紀委(紀檢組)監督不力。壹些紀委(紀檢組)對同級黨委(黨組)的監督往往停留在口頭或紙面上,缺乏有效的載體和途徑,對下級黨委(黨組)的監督缺乏科學規範,存在監督寬嚴相濟的現象。

2.有的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不明確。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過程中,重點是監督協調各部門落實責任制的日常工作,而問責多是通報批評、誡勉和組織處理,給予紀律處分的較少。紀委(紀檢組)的監督也讓責任的落實打了折扣。有的監督手段少,尤其是對“壹把手”的監督。上級指示查處的多,主動查處的少。被查的基層幹部多,有壹定水平和影響力的領導幹部少。有的調查“雷聲大雨點小”。

3.少數紀檢監察幹部責任意識淡薄。有做老好人的想法,怕出事影響工作表現。對同級黨委(黨組)不敢監督或輕監督,怕自己最心虛。因為面子,受黨委(黨組)重視,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們中的壹些人想盡辦法“掩蓋”。壹些紀檢監察幹部不清楚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有效監督的形式和內容。他們平時不認真學習和研究紀檢監察工作,工作中不善於監督,工作不力。

4.有的紀委“三轉”不到位,執紀監督問責力度不夠。他們中的壹些人沒有履行他們的監督職責。壹些政府機關和市直事業單位黨委領導按照慣性思維,把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紀委作為本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負責人。有些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的紀委,凡事都聽黨組的安排,黨組叫什麽就做什麽。他們疲於應付各種事務,工作沒有思路,機關事業單位紀委的職能作用無法發揮。

法律依據:

基層落實“兩個責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壹、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兩個責任”存在的問題壹、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存在的問題1、思想認識不足。壹些單位黨委(黨組)“壹把手”對黨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認識不充分,“說是重要的,做是次要的,忙是不必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壹些領導幹部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不夠重視,滿足於每年開壹次會、講壹次話、發個文件或簽個責任書。他們認為只要做到了這壹點,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就會盡職盡責。如果出了問題,責任不在我。有的黨委(黨組)“壹把手”沒有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和地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要求和有關文件精神,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內容和意義不清楚,學習不到位。2.責任缺失。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在基層,壹些黨委(黨組)“壹把手”的主體責任意識相對淡漠。在紀檢機構全覆蓋實施之前,壹些地方和單位的“壹把手”接過了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把頭轉向了紀委(紀檢組)。遇到與廉政建設有關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給紀委。把紀委(紀檢組)推到風口浪尖,導致主體責任缺位。壹些黨委主要領導不僅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分量和影響當成權威。實行紀檢機構全覆蓋後,壹些地方單位的黨委、黨組都把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交給機關紀委,充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甩手掌櫃”,以為開個會、聽聽匯報、做做指示就夠了。沒有強化主體意識,沒有主動和主動。有的領導班子成員只關註業務工作,對自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基本沒有意識,有的則視而不見。(二)紀委履行監督責任存在的問題1。有的紀委(紀檢組)監督不到位。壹些紀委(紀檢組)對同級黨委(黨組)的監督往往停留在口頭或紙面上,缺乏有效的載體和途徑,對下級黨委(黨組)的監督缺乏科學規範,存在監督寬嚴相濟的現象。2.有的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不明確。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過程中,重點是監督協調各部門落實責任制的日常工作,而問責多是通報批評、誡勉和組織處理,給予紀律處分的較少。紀委(紀檢組)的監督也讓責任的落實打了折扣。有的監督手段少,尤其是對“壹把手”的監督。上級指示查處的多,主動查處的少。被查的基層幹部多,有壹定水平和影響力的領導幹部少。有的調查“雷聲大雨點小”。3.少數紀檢監察幹部責任意識淡薄。有做老好人的想法,怕出事影響工作表現。對同級黨委(黨組)不敢監督或輕監督,怕自己最心虛。因為面子,受黨委(黨組)重視,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們中的壹些人想盡辦法“掩蓋”。壹些紀檢監察幹部不清楚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有效監督的形式和內容。他們平時不認真學習和研究紀檢監察工作,工作中不善於監督,工作不力。4.有的紀委“三轉”不到位,執紀監督問責力度不夠。他們中的壹些人沒有履行他們的監督職責。壹些政府機關和市直事業單位黨委領導按照慣性思維,把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紀委作為本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負責人。有些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的紀委,凡事都聽黨組的安排,黨組叫什麽就做什麽。他們疲於應付各種事務,工作沒有思路,機關事業單位紀委的職能作用無法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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