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核實。黨支部要認真調查研究黨員違紀錯誤事實,反復核實後形成調查報告。
案件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者紀委調查的,應當向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提交以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由案件檢查機關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處理過程、核查的主要問題和定性處理意見撰寫的綜合材料;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審查材料,案件檢查組對黨員對錯誤事實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黨支部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審批權限報請批準。
2.談教育。與違反紀律的黨員談話,幫助教育他,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解釋和辯護。這種談話可以找黨支部書記或紀委委員談話,也可以由黨組會議進行集體談話。
在支部委員會召開之前,可以召開壹個黨員犯錯誤的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誌知道該黨員違紀犯錯誤的事實,並討論對他的處分意見,為在黨員大會上加入黨支部做好思想準備。但這不是必須的程序,也不能做決定。
3.滿足材料。黨支部會議召開前,支部委員會應與我見面,聽取我的解釋和答辯。
這裏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曝光材料、證明材料。必須有兩人以上見面,並做好記錄。會後,有關各方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絕簽字,會議負責同誌應作出書面說明。
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違紀事實、情節、後果、個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的規定,依據案件檢查組的處分建議,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起草處分決定。
黨支部委員會應認真研究黨委和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案件材料,必要時請調查組成員進壹步介紹有關情況。支部委員會在熟悉案情和學習黨紀處分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提出處分意見,起草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違紀事實、情節、後果、個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處分決定稿要和我見面,聽聽我的意見,然後在黨員大會上討論表決處分決定。作出處分決定時,要認真考慮黨委和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支部會議處分黨員時,應通知全體黨員,包括犯了錯誤的黨員參加。黨員違反紀律,要在黨支部會議上檢查自己的錯誤,同時有權對自己的錯誤進行解釋和申辯。參加支部會議的其他黨員應對違紀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態度和看法,並為違紀黨員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過半數通過。犯了錯誤的黨員也有選舉權。
分會會議的基本程序是:主持人說明會議內容;黨員,違反紀律的,查報思想認識;黨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黨員發言幫助違紀黨員,明確糾正錯誤方向,同時對支部委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黨員有權說明情況或為自己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他辯護;會上,黨員正式表決處分決定,支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正式通過。違反紀律的黨員也可以對紀律處分決定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6、材料整理報告。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表決情況寫出報告,將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交受處分黨員簽字,再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受處分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書上簽署意見,處分適當的,支部仍可上報審批,並在報告中註明這壹情況。
請示報告應當載明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應出席會議的正式黨員人數和實際出席會議的人數、支部大會的表決情況、對處分決定的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以及支部大會通過的表決意見。支部書記應在請示報告上簽字。
上報審批所附材料應包括:錯誤事實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審查材料、支部會議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處分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
7.批準處罰。上級黨委或紀委上報的處分決定,要經過集體討論批準。對黨員的處分自批準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批準後,壹般由黨員違紀所在支部口頭宣布,但個別錯誤嚴重、在群眾中影響惡劣的,可以向群眾宣布;如果我不滿意,我可以上訴。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相應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報同級黨委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並報相應黨委批準。
8、宣布執行處罰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自黨委或紀委批準之日起生效。
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委可以提出處分建議,人事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決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黨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個人構成、入黨和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歷、現工作單位和現職務、工資水平等。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如果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要分清主次)
(3)我對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
黨的基層組織對紀律處分有什麽審批權限?
1,基層黨委審批權限。
(1)批準黨員幹部和黨員幹部的處分,屬於基層黨委管理。
(二)給予基層黨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由所在委員會以多數決定。
(三)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黨委可以直接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四)對嚴重違反紀律的黨組織進行處理。
⑤改變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作出的決定。
2、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審批權限。
(壹)批準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黨員和黨員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2)縣級以上紀委有權批準基層黨委管轄範圍內的開除黨籍處分。
(三)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
(四)縣級以上紀律委員會有權改變下級紀律委員會對案件作出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受到責任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