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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馬車嗎?

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制在唐代是非常完善的。法規形式的法律制度涵蓋民事、刑事、經濟和其他方面,以及交通管理。從現存的唐代文獻來看,唐代關於交通管理的立法還是很完備的,如唐太宗貞觀年間制定的“右行交通”的陸路交通規則,唐律規定的“上避下”的海上交通規則,交通肇事罪適用護辜制度的審判程序, 這些都反映出我國古代的交通立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其中的壹些規定對我國現階段的交通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壹、唐代關於交通規則的法律規定

據《唐六典》卷六:“凡法以正刑定罪,以典範立序,以例禁違正邪,形以軌為據。”分別總結了法、令、案、式四種法律形式的含義和法律效力。唐律以“疏議”的形式保存下來,是中國最早的封建法典。唐玲已失傳,日本學者古谷仁美仁、池田文等根據現存古文獻恢復了唐玲的部分文章,並出版了唐玲的補遺和唐玲的補遺,彌補了這方面研究的缺陷。另外兩種法律形式和唐代的形式已經不存在了,只有少量出土文書留存,如no。P3078,第S4673號“唐神龍遞刑部”和第P2507《開遠水部》。零散的法令形式、體例、風格,給人們理解唐代交通立法帶來了諸多不便。

1,唐朝貞觀年間“右行”交通規則的創制

唐代是中國交通立法非常發達的時期。早在唐太宗貞觀年間,著名政治家馬周就制定了“右行交通”的規定,這也是我們迄今所見到的最早的交通規則。據《新唐書》卷九十八《馬周傳》記載:“首先,京師早晚鳴警,鼓置於其後,俗稱‘冬冬鼓’;.....大門從左邊,從右邊;飛去報警;面向居民的租金;警衛的大小是直的;砍掉壹匹驛馬的尾巴;城門、警衛室、警衛每月分散在各郡,各取所需,不讓其通過。“這壹切都是周從以上材料分析,馬周在貞觀時期制定了多項城市交通管理制度。《新唐書·馬周傳》中描述的“左進右出”,其實就是“右行交通”的規則。在劉向的筆記小說《隋唐嘉華》卷中,也有同樣的描述:“中書馬周,始布筆,太宗閱之,終卷前,三階召之。已經做的事情將會付諸實施。老街上,早間的叫賣聲過去了,警用步行者換成了鼓聲。城門從左入,從右出,都是法舟。”以上兩條史料證明,中國在唐朝貞觀年間實行“右行”制度是毋庸置疑的。至於該制度是否全國推行,還有待進壹步證明。

2、維護封建等級制的交通規則

唐朝是壹個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這種等級森嚴也體現在交通法規上。根據唐朝的《條例》,“各行各業,宜避貴,宜舊不宜重,宜避未來”。即使不同等級的官員在路上相遇,唐代的令、表中也有規定,《儀制令》:三品在路上遇到了太子,不宜下馬。”路上遇到的都是官,四品已經遇到對的了,東宮官的四品已經遇到三司了,大夫遇到丞相都下馬了。“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士桑格》也規定“凡道上遇五官以上的道士、女道士、僧尼,壹律隱匿”。

3.車輛管理規定

在中國古代,由於科學技術不發達,主要的交通工具仍然是汽車、馬匹、渡船和步行。唐朝的《車玉令》中規定了皇帝大臣和普通百姓的交通工具。《新唐書》卷二十四《車輻誌》對天子之車、皇後之車、皇太子之車、文武百官之車作了詳細的記載:“凡天子之車:玉道,祭之,接之後騎,青質,末玉飾;金路,故鄉,射,拜,飲到騎,紅質,金飾在末;像馬路,馬路也是黃色的,像裝修的終點;改道者,面兵,巡衛騎,為白,鬮改;那些在木路上的,也在田裏騎著,黑的,塗的。”王公車路平時藏在太傅,在妳被控制,執行命令,巡墓,發呆被埋的時候給妳。我騎自行車而不是汽車。普通小官吏、商人的妻子和長輩可以乘坐蘆葦車,“商人、庶人、和尚、道士不騎馬”。

唐朝的法律特別重視對驛馬這種國有交通工具的保護。根據《唐律》第10條“增加驛馬騎者,罰壹年,壹人罰壹年。老爺知罪同,不知者不談。”同書《騎驛馬廢道》壹文規定:“騎驛馬廢道者,壹裏壹百棍,加五分之壹,罪止壹年。去別的地方越多,加的越多。不通過驛站換馬,就挨八十棍。”至於利用國有交通工具運送個人財物,唐律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稱“乘驛馬偷盜個人財物”:“乘驛馬偷盜個人財物的,是不攜衣不戰之人。每斤六十棍,十斤加壹等,罪名只有壹年。驢降為二等。”

為了保護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的人身安全,《唐律》對國有馬匹的日常管理和訓練作了詳細的規定:“凡不習慣騎馬的官員,壹用二十罰,五用壹罰,壹用壹棒。”孫昌戊己在討論中對此作了解釋:“據《太傅式》:‘牧馬,兩歲必學。每個隊長配備十名教練機,分五個起落,每年3月1日和4月30日。”他還告訴雲“宮省還在騎馬,每次都配備學習機控制和調整馬匹,東宮配備翅膀控制和調整馬匹。當它考察正在牧馬的官員,聽了官馬的話,就會調整。“故‘不慣官騎者,壹將二十,壹等加五’,即四十壹,罪罰壹百。”

為了防止江南地區的人民反抗封建政府,唐朝的法律還禁止私人擁有和建造戰略交通工具,如軍艦和蒙沖。

4.執行“逆流而上,避順流而行”的水上交通規則

渡船是壹種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了船的質量、運輸的規則和運輸貨物的法律責任。據《唐律》卷二十七《駕舟不如法》壹文說:“駕舟不如法,誤之,止於本位。如果船筏要避開的話,就是50%。因此喪失公私財產者,降五級;殺人者,減鬥殺三等;在湍流水域特別難,造成傷害的減二等。主司主管各降壹級。遇到暴風雨,就不要說話了。”孫昌戊己等人在討論中解釋說:“船夫”是指公開或私下航行的人。‘如川’指的是如川的縫紉。‘寫漏’就是寫漏了水。‘停在安標’就是船停留的地方必須在浦島之內,還是安標,讓新來的人觀望。違法者‘不如法’。“在‘公務船非法裝載’壹條中,對非法超載也有相應的規定:“應當乘坐公務船者,準許攜帶衣物、食品二百斤。違反私載限額,如寄、送,50斤壹人,各50斤;壹百斤兩人,各配壹百杖;每100公斤加兩個人,每加壹個,停止犯罪兩年。"

唐朝的法律也對水上交通規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是迄今為止中國見到的最早的水上交通規則。眾所周知,水上交通不同於陸上交通。船只在水上相遇,躲避的空間狹小。如果不制定專門的交通規則,很容易發生船舶碰撞。為此,《唐律》中特別制定了過水規則:“若沿背相遇,或在島上險要處,不相避,溺水者多。必須讓妳出航,雙方互相回避。若為亂流,即追者避順流之類,違者五五開。”這裏的航行方法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水上交通規則,即“追上者忌隨波逐流”,即上行時航行,避免下行的原則。

5、嚴禁在市區和鬧市區高速行駛的車輛和馬匹。

唐朝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沿襲了晉律中“人群中不得有馬”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和人口密集的鬧市高速行駛,否則違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唐律上》卷二十六《行走在城內大街小巷無故人》規定:“行走在城內大街小巷無故人五十;這樣殺人的,減少戰鬥,殺壹等。殺殺牲畜產品,賠償辦會降價。文章其余部分說,減鬥殺壹等者,殺了畜產,這是允許的。如果有公或私的人要趕緊離開,不要坐;用理智殺人的,用過失來評判。因其恐怖,不可禁止,殺人者,減過失。”顯然,從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限制車馬在街巷等繁華地段高速行駛是合理的。

6.為了加強社會秩序,禁止官員和民眾夜間出行。

為了加強社會秩序,防止人民反抗封建政權,唐朝的法律嚴格禁止官員和人民夜間出行,尤其是對首都的管理。《唐律論》卷二十六《使夜》篇記載:“使夜者二十;如果有原因,就不要坐。關起門來,開著門去的,都是夜罪。故謂商疾而吉祥,兇而多病。”孫昌戊己在討論中作了明確的解釋:《宮中禁衛令》:‘五更三更備,沿天門擊鼓,聽人號令。天漏了,順天門鼓了四百槌,關了門。之後又打了六百槌,所有的門都關了,不準行人。“違者,二十。所以註意到‘關起門來,開著門去的,都是犯夜’。因此,它意味著商業是迅速的。但是公務必須要辦,還有私福,兇,病之類的,都要經過縣裏或者當地政府的批準。但不允許公檢,街邊小店的人就不允許。禁止在關閉的門後和開門前行走,禁止走出車間。如果妳是作坊裏的過客,妳就不要拘泥於這個規律。”可見,在唐代,如果有公私突發事件進出城門,必須有政府簽發的公檢法才允許出入。

唐代詩人白居易的《判詞集》中記載了這樣壹個案例:某兵夜行,所作所為,說是因公要早朝。原因是違反禁令,不聽勸。最後的判決是:“如果妳沖向朝鮮,妳應該是壹只跳蚤;以法防奸,還是早上去比較好。夙夜雖然自以為是,但巡警能犯嗎?阿陳李在思,相時無知:方明打三鼓,知行之夜猶嚴;九扇門打開之前,相信還為時過早。推進和順應辨色,宜待其開導。等涼了再做,然後再做。妳壹定要動,壹定要後悔。如果妳不是巫馬,為什麽要用明星?壹來到朝鮮,胡就沒有坐著假寐?宜遵街禁,用表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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