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標準,風景名勝區分為超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景區周邊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東起竹背店(含龍口、走珠坳、牛郎峰、西山排),西至大崗山麓(含土地嶺、八都崗、牛背龍山麓、滴水巖、低嶺腳),面積53.85平方公裏。第三條寺廟、園林、古民居、石刻、石刻等文物,人文景觀及其環境,地形、地貌、山體、巖石、洞穴、瀑布、泉水、河流等自然景觀,以及水體、森林植被、野生動植物、地質景觀等,都屬於風景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條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池州市人民政府設立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保護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依法管理風景區內的宗教事務和旅遊業;
(四)審查和監督風景區內的各項建設項目;
(五)風景區內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設在風景名勝區的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領導外,應服從管委會對風景名勝區的統壹規劃和管理。第六條設立九華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基金。保護資金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社會救助、對外援助、資源有償使用等渠道籌集。具體籌集辦法和使用範圍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風景區內的單位、居民、僧人和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區的管理規定,愛護風景區內的景物、森林植被和設施。第二章資源和環境保護第八條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在二級以上保護區(含二級以上保護區,下同)采石、挖沙、取土;
(2)燒磚瓦和石灰;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進行野炊等違章用火作業的;
(五)在景物上塗寫、刻畫;
(六)在二級以上保護區放牧牲畜;
(七)其他破壞景觀的行為。第九條風景名勝區的地形地貌應當嚴格保護。因保護景區內的道路和維護設施,確需在三級保護區內采石、挖砂、取土的,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指定地點進行采挖。
風景區內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須在三級保護區內采石、挖砂、取土自用,並由管委會指定采挖地點。第十條管委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及其保護區的護林、綠化、防火、病蟲害防治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保護動植物及其自然環境。
風景區內的樹木,不論權屬,都應按規劃進行撫育管理。因風景名勝區開發或者工程建設確需砍伐少量非珍貴樹木,以及確需更新培育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樹木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後,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保護區內的非珍貴樹木,確需進行更新和撫育采伐的,應當符合景區總體規劃,並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風景名勝區采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第十壹條寺廟和古民居、園林、奇峰、怪石、名樹、名泉、名瀑等。風景區內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並嚴格保護。
前款所列景物周圍,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外,不得修建其他設施。第十二條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壹、在風景名勝區內,除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改造和利用外,應保護原貌,不得截留、挪用或作其他人為改變。
禁止向風景區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汙水和其他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