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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有哪些類型?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有九種類型的行政行為:

1,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根據其適用範圍和效力可分為對內行政行為和對外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只對內部行政組織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布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2.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物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行政立法行為,即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另壹類是制定無法律淵源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即有權制定或規定除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3.約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裁量性行政行為。約束性行政行為是指由法律規範詳細、具體、明確規定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只在原則上規定該行為的目的和範圍,而將該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範圍和方式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和決定的行政行為。

4、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機關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未經對方請求,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申請實施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有對方當事人實施行政行為的申請。

5.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人數,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單方表示,不經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6.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有壹定的法律形式,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所謂實質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法律形式或者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和生效。所謂強制性行政行為,是指不經過壹定的方法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的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行為,是指以積極行為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為等。所謂行政不作為,是指以不作為的不作為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這種劃分是基於行政權的作用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表述。所謂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其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為壹方,不確定的行政相對人為另壹方。所謂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和組織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行政主體與被采取措施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和行政監督。

9.自行行為、授權行為和委托行為。根據行政權力的來源,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自行行為、授權行為和委托行為。自行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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