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地方立法的真善美及其實現(僅供參考)求真在於實現地方立法的科學性,這就要求從經驗立法向科學立法轉變,加強調查研究的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把調查研究貫穿於立法的全過程。善的追求在於實現地方立法的公平,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而立法程序的公平需要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之美是在真善美的基礎上呈現給人們的形式美感,包括文本的結構美和語言美。前者精致,後者精準。關鍵詞:中國法治國家建設;地方立法;分類編號中央立法:D90文件識別碼:A號文號:1002-462 x(2010)01-0088-04收款日期2009-08-10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點項目(000關於作者:宋(1961-),山西平順人,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法理學研究真善美是人類的理想。人類的認識和實踐總是以真善美為目標,只有遵循真善美統壹的原則,認識和實踐才能成功。人類對法治的理解和實踐也不例外。地方立法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環節,真善美是地方立法的最高境界。在地方立法中,追求真善美,實現真善美,既有壹般要求,也有特殊要求。壹、求真:地方立法的科學性有多種用途和解釋,其核心含義主要有三:壹是指原,二是指真,三是指真。與謬誤相比,統壹於真善美的真包含真與真兩層含義。所謂真,是指符合客觀事實,所謂真,是指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真理在本質上是意識形態中主客體的統壹。體現在立法上,確實要求立法必須符合客觀實際,遵循客觀規律。“立法者應該把自己視為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創造法律,不是發明法律,而僅僅是表達法律。他在有意識的存在法則中展示了精神關系的內在法則。如果壹個立法者用自己的想象代替了事物的本質,那麽我們就應該怪他極其任性。”[1]只有這樣,立法才能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才是科學的。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這種情況決定了在中國,不僅可以依靠中央立法,還可以依靠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負責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其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解決特殊的地方事務,彌補中央立法的不足,為中央立法提供經驗。基於此,在中國,地方立法在中斷幾十年後,於1979年首次以地方組織法的形式被賦予立法權,確立了地方立法在國家立法體系中的地位。1982以憲法形式予以確認,2000年以立法法形式規範了地方立法。迄今為止,我國地方立法主體眾多,形成了多門類、多層次並存的格局。地方立法在落實和補充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務、促進地方乃至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發展中發揮著積極而重大的作用,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無論是什麽樣的地方立法,體現地方特色是其生命力所在,否則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地方立法求真,要求制定的法律能夠反映和體現地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的法律具有地方特色。我國《立法法》要求地方立法者的立法權限的規定要體現壹切地方特色。例如,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受到限制時,要求它們“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限條例》中,也要求“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縱觀我國目前的地方立法,不可否認地方特色越來越強。但也要看到,地方立法還存在地方特色不足、針對性不強的現象。有時,我們“在不問是否必要的情況下,盲目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或辦法,形成了立法上‘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現象[2]。再比如,為保證規範性文件體系和結構的完整性,地方立法往往追求大而全的立法模式,照搬中央立法或外國立法,“小法抄大法,後法抄前法。“這樣的立法雖然考慮到了規範性文件的體系和結構,但卻是大量重復立法,鮮有地方特色,也造成了立法的浪費,從而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活力。為了保證地方立法體現地方特色,達到求真的目的,地方立法主體必須從地方實際出發。要做到這壹點,還要求地方立法必須建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充分了解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民情和人民對立法調整的需求,不能關起門來談。我們無意否定僅憑個人經驗和智慧立法的做法,但必須正視這壹現象。其直觀的感知、膚淺的理解和分析的非量化特征,不利於做出科學的立法決策進而進行科學的立法。然而,中國立法機構代表的構成、會議形式以及立法程序的缺陷等制度性和程序性問題固化了這壹現象。要改變這種現象,必須實現從經驗立法到科學立法的轉變,加強調查研究的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把調查研究貫穿於立法的全過程。雖然立法法確立了立法的科學原則,即“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並有相應的制度和程序,如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這些制度和程序僅限於從法案到法律的階段和立法完善階段,立法的準備階段尚未被視為法定階段。雖然調查研究可以在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後的每壹個立法步驟中展開,但在立法的準備階段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進行立法決策時,如果沒有深入的調查研究,往往會做出錯誤的立法決策,導致立法出現偏差和失誤。二、對善的追求:地方立法的公平性古往今來,思想家們對善進行了多元化、多樣化的解讀,從多個領域、多個角度進行了探索。在法治中,善被視為立法的理想道德目標,作為“對人有益的道德準則”,善“在意識形態上已經轉化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義”[3]。所以立法的價值訴求往往被簡化為正義,追求善就是追求正義。”正義有壹張普洛特斯般的臉,變化多端,隨時可以呈現出不同的形狀,有著截然不同的樣子。從哲學的理論視角來看,中世紀的思想家和法學家提出了各種不壹致的“真實”正義觀。從社會秩序的實用主義角度來看,人們也采用了許多不同的思想方法來解決(好社會)問題。”[4 ]252然而,盡管如此,人們對正義的描述無非是強調精神維度或制度維度,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我們認為,正義的確像壹張“普羅瑟斯般的臉”,但它必須首先體現在壹種精神態度上。我們不否認這種精神態度存在個體差異,存在壹些不可通約的因素,但我們必須承認* * *知識分子意誌和要求的存在,比如“各得其所”、“各得其所”,人們常常用這些來指導自己的行為,評價他人和國家的行為。只要每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往往就被視為正義。正是這些* * *知識分子的願望和要求,維系著壹個社會、壹個國家的存在和發展。”對正義的追求以內心的信念(I'in2 time信念)結束,這種信念是由生活在公平制度中的期望所決定的,並被通過程序形式主義確保其公平性的正義規則所認可。”[5]因此,正義也必須還原為正義的制度,而且必須有正義的制度作為載體。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是其應有的內容。對於立法來說,求善的關鍵是爭取分配正義。”分配正義的主要關切是社會或群體成員之間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的分配。”[4 ]265“體現在指導立法就是使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規定處於合理的狀態。”[6]在中國的地方立法中,仍有許多為人所詬病的現象。比如,“部門立法”還相當嚴重,地方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將部門利益“合法化”;立法機關本身具有行政化傾向,立法過程中的壹些環節容易受到“領導意誌”的影響,各種利益集團的利益和意誌的博弈難以在立法過程中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體現;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難以在立法中得到體現和保障。城市外來人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在很多方面對外來務工人員有著嚴重的歧視。農民工在所居住的城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缺乏應有的人身自由、安全和社會保障。這些其實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現,也就是立法公平的缺失。因此,實現立法公平已經成為當前和今後相當長壹段時間內地方立法必須關註的問題。日本著名法學家谷口·安平先生曾提出“程序法是實體法發展之母”的命題[7]。這壹論斷對於英美法系國家可能確實有壹定的事實依據,但對於壹貫重視成文法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則會受到質疑。但是,用它來解釋立法公平是恰當的。就立法公正而言,“程序公正的確是實體公正之母”,因為立法本身就是壹個“造法”的過程,而不是法律適用的過程。除了憲法之外,其他“實體法”是否先受約束,立法程序並不重要[8]。因此,構建公正的立法程序對於立法公正至關重要。在地方立法中構建公正的立法程序,首先要保證受立法影響的利益群體能夠直接或間接參與立法過程,並通過相關的程序機制表達自己的利益。近年來,我國地方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經常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和專家學者征求立法意見,以擴大立法參與主體的範圍,也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保障公眾參與立法的權利。這些都反映了中國地方立法程序的發展。但是,這些在實踐中建立和形成的程序正義機制還需要進壹步規範化、制度化和合理化。就地方政府制定規則而言,透明度和公眾參與代表了規則制定過程的兩個特征:透明度可以幫助公眾,進而建立有意義和有根據的公眾參與;有意義、有理有據的公眾參與為規則制定者提供了準確、充分的建議,從而保證了規則制定的質量和合法性,實現了對善的追求。誠然,中國地方政府越來越重視規則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但規範化、制度化和合理化的程度仍然有限。在設計信息處理和公眾參與程序時,對行政效率的關註大大超過了對透明度和公眾參與決策的作用的關註。現有程序的建立和運行至少需要在四個方面加強:壹是在規則制定的早期階段加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第二,平等對待法規涉及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充分聽取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第三,建立有效的機制,參與與公眾的對話和交流;第四,充分利用網絡和信息技術,保證公眾及時獲得信息,從而提高公眾對規則制定過程的了解,使公眾更好地參與。三、求美:地方立法的理想形式人們對美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從詞源學的角度來看,美至少有三種相互聯系又不同的含義:第壹種是表達感官愉悅的強烈形式;二是倫理判斷的弱形式;第三類是指審美對象。從美學的角度來看,美也包含多重含義,其中有三種代表性的含義:第壹種是指審美對象;第二層是審美本質(品質);第三層是美的本質,是美的根源[9]。至於美的本質,從主體或客體的角度,也從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來論述。立法既是壹門科學,也是壹門藝術,它不同於壹般的科學認識、普通的價值判斷和以塑造生動具體的感性形象為特征的審美活動,還體現了認識、評價和審美的有機統壹。因此,朱光潛先生在主客體關系的基礎上給美下了壹個定義:“美是客觀方面的壹些事物,其性質和形狀適合於主觀意識形態,能夠融合在壹起成為壹個完整的形象的那種特征。這個定義實際上包含了內容和形式的統壹;事物的形象反映現實或表達思想感情。“[10]這個定義也適合立法之美。從這個定義來看,立法之美是立法在真善美的基礎上呈現給人們的形式美,其本質是表現美。立法之美離不開立法的真善美,是真善美的外在表現。西方學者對藝術真善美之間深刻關系的揭示,可以說明這壹點。“真理是存在的真理。美麗不會出現在真相之外。當真理投入作品本身,美就出現了,就出現了。作為真理的這種存在在藝術作品中的表現,作為作品的表現,這就是美。”"藝術作品以自己獨特的方式開啟了存在的存在."[11]在求真向善的基礎上,立法還必須求美,以達到真善美的和諧統壹,這是立法追求的最高境界。“無論哪種美,都必須有感性的自然形式。沒有形式(形象)的美不是美。”[9 ]48對於地方立法來說,求美的關鍵是使其結構和語言恰當地表現出主觀善的目的性和客觀事物的真實規律性,容易為人們所接受或願意接受。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地方立法探索出了壹些科學的立法技術,壹些省級人大專門制定了地方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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