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抗震鑒定與加固、地震應急和恢復重建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解讀:此處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監督制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前兩款所列的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建築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工程抗震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保障公眾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的知情權。
解讀:鼓勵工程抗震技術的創新和普及。
第六條表彰在地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抗震設防
第七條抗震防災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抗震防災專項內容,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地震災害預防的特殊內容具體包括地震災害預防要求、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地震災害預防措施等。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抗震防災規劃,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防震減災規劃應當確定危險區域和不利區域的範圍,以及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路線的布局。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針對主要地震斷裂帶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提出區域綜合抗震設防要求。
解讀:重大地震斷裂帶區域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應有具體要求,落實具體的防震措施。
第八條選址要求,在危險區域內不得進行新的開發建設,現有建設項目應當及時搬遷或者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場地,應當避開危險區和不利區。當無法避免時,應采取滿足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破壞作用的有效抗震措施。
解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工程、地震時的重要工程應避開危險區域。如果無法避免,應采取具體的抗震防災措施。
第九條規劃控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用作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避難場所、學校、場館等建築物和場所應當具有疏散和應急保障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抗震防災規劃確定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
地震時用於緊急支援的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建築,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確保震後快速恢復和運轉。
解釋:應急建築必須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抗震設防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國家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
解讀:建設單位應對全過程負責,不得允許其他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鼓勵在設防標準以上施工。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勘察報告中應判斷地震場地類別,進行場地震害效應評價,提供抗震設計所需參數,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設計文件應當註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是否采用隔震技術。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論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論證,重點論證建設工程的抗震性能和防止次生災害的措施是否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意見修改設計文件,未采納論證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審查抗震設防論證意見的落實情況。
參與論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勘察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中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將初步設計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查。具體評審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抗震設防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抗震設防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有施工要求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抗震措施和關鍵節點施工質量的管理,確保施工質量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國家鼓勵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收集和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抗震性能公示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顯著位置設立永久性標誌,標明建設年份、設計使用年限、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等信息。
第十七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的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要求轉讓人和出租人提供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房屋結構、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房屋主體結構的拆除和變更等信息。
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有關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房屋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載明房屋的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條在高烈度設防區新建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推進隔震。應采用隔震技術。
鼓勵地震災後重建或者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采用隔震技術。
解釋:
“兩區”——高烈度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
“三項工程”——地震災區重大工程、易災工程、重要工程。
“四類”——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公共建築。
在這裏,應該界定或鼓勵減震的範圍。
第十九條隔震工程設計采用隔震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對隔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檢驗檢測、隔震構造措施、施工安裝、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解讀:減震的設計文件要明確——裝置性能、檢測、構造措施、施工、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條隔震裝置的質量保證國家建立隔震裝置質量追溯體系。施工單位應采購質量可追溯的隔震裝置。
建築工程使用隔震裝置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對隔震裝置進行檢測,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應當公開,並納入質量追溯體系,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減震器的質量是可以追溯的——在監督下取樣,送有資質的單位檢測。檢測結果應當真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壹條隔震建築竣工後的日常維護,施工單位應當對隔震裝置、隔震構造措施等進行現場鑒定。,並在建築使用說明書中記錄使用和維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的抗震結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和隔震構造措施。
解讀:避震器和結構措施應在現場標明,維護要求應記錄在建築說明中。
第二十二條質量保險國家鼓勵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建設工程,保險機構應當參與抗震設防質量控制。
第三章抗震鑒定與加固
第二十三條抗震鑒定1建設工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原設計功能,可能對抗震性能產生影響的,業主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解讀:達到使用年限,改變建築功能時,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四條抗震鑒定2已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現行抗震設防標準,未納入拆除重建計劃的,業主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壹)重大建設項目;
(二)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或者可能影響抗震救災和人員疏散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
(四)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項目;
(五)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館、影劇院、展覽館、百貨商場、辦公樓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
國家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現行抗震設防標準的現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鑒定。
解讀:“三類工程、四類”,未采取措施達到現行標準,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業主的鑒定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抗震鑒定。如需檢測,設計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抗震鑒定結果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是否存在嚴重的地震安全隱患。
地震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六條經抗震鑒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價值的現有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存在嚴重地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加固前應當禁止或者限制,業主應當進行安全監測。
解讀:需要加固且具有加固價值的建築物,在地震作用下應進行加固。
第二十七條加固驗收抗震加固竣工後,建設工程業主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後,應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立標牌,標明建築年代、抗震加固時間、加固後最長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抗震鑒定加固費用、抗震加固費用由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承擔。車主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補貼。
因調整地震動參數和提高抗震設防標準需要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當給予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支持。
第四章地震應急、恢復和重建
第二十九條應急準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應急預案,建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和地震災後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隊伍,並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條應急評估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安全性進行應急評估,並將結果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設工程、劃定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等措施。
第三十壹條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修受損的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積極防範次生災害,優先保障受災群眾的救助、疏散和安置。
第三十二條工程震害調查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程震害調查。
解讀:鼓勵建設項目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設置強震觀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恢復重建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害造成抗震性能和加固價值受損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震後加固鑒定和加固。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恢復重建工程的竣工驗收,重點檢查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標準和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地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開展現有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調查,並將相關經費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推進措施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改造的要求,將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建築納入改造計劃,並給予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土地、稅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
第三十八條國家設立基金,設立建設工程地震風險控制基金,支持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行業發展,鼓勵抗震技術進步,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基金的設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抗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檢查,並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檢查的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
(二)調查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與建設工程抗震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構件和隔震裝置進行抽樣檢查;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施工現場。
抗震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鑒定等技術支持。
解讀:抗震主管部門的監督措施——進入現場、調查、查閱文件、取樣檢測、查封現場
第四十條不良信用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未采取抗震措施的法律責任在危險地段的現有建設工程未及時搬遷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或者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地震時不能中斷使用功能或者需要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的,由地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00元至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未采取措施——主管部門警告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罰款1 ~ 5萬元,對單位罰款50 ~ 1萬元。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抗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進行論證的;
(三)未按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的;
(四)采購不符合要求的隔震裝置;
(五)未按要求在工程顯著位置設置永久性標誌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解讀:施工單位的責任——違反上述要求之壹,警告改正,逾期罰款20~50。
第四十四條勘察單位的法律責任勘察單位未按照規定出具勘察報告的,由地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654.38+0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654.38+0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按照抗震設防論證意見修改設計文件,且未書面說明理由的;
(二)未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分類以及是否采用隔震技術等抗震措施的;
(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未在初步設計文件中說明的;
(四)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五)未按要求在設計文件中對減震隔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提出明確要求的。
解讀:設計單位的責任——違反上述要求之壹,警告改正,逾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 ~ 30萬,可責令停業1 ~ 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隔震裝置進行抽樣送檢的,由地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施工單位責任——未按規定取樣送檢,警告改正,逾期罰款10 ~ 20萬,嚴重責令停業整頓1 ~ 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七條援引該條款的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抗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對未經抗震設防審查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出具施工圖資質證書的;
(二)對未執行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意見的施工圖出具合格證明的;
(三)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施工圖出具審查證明。
第四十九條未按照規定采用隔震技術的法律責任位於高烈度設防區的新建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未按照規定采用隔震技術的,由地震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未按規定采取隔震-(“三項四型”高烈度區),警告改正,嚴重的罰款100 ~ 50萬。
第五十條檢測機構的法律責任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結論,或者未按要求公開檢測結果的,由抗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壹條破壞地震結構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建設工程的地震結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或者強震觀測系統的,由地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震鑒定單位的責任地震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資格;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解釋:
(壹)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影響的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破壞後可能發生水災、火災、爆炸或者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油氣儲存設施、儲存易燃易爆或者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發生後提供緊急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應急指揮、疏散、撤離功能的建設工程。
(四)抗震設防標準:指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的強制性工程規範,包括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計要求和抗震措施等。
(五)高烈度設防區:指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及以上的地區。
(六)工程震害調查:是指對典型震後建設工程進行震害調查、原因分析和機理研究,提出抗震技術優化建議的活動。
(七)強震觀測系統:指用於監測、記錄、傳輸、處理強震信息和建設工程地震安全信息的設施設備。
第五十五條除搶險救災等臨時建設工程外,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