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或者自己名下。我國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婚前如何證明什麽是個人財產,我很困惑。以下婚前存款的分享是在我父母名下還是在我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還是放在自己名下的法律分析1: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還是放在自己名下各有利弊。
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的好處是可以不與夫妻財產混為壹談,但壞處是存款給父母後屬於贈與父母,存款的所有權會轉移給父母。
如果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可能會和婚後夫妻財產混淆。離婚時很難證明存款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並不會完全失去所有權。
所以,如果想把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可以要求父母以後把存款捐給自己;如果把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盡量開儲蓄卡單獨存放婚前存款,不要隨意取用,以免混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婚前存款是放在父母名下還是自己名下?2 1.不要把婚前存款和婚後收入混為壹談。
很多人結婚前賬戶裏有很多錢,但結婚後每月的收入還是存在這張卡裏,這張卡也用於日常開銷。不斷進進出出,久而久之,就分不清婚前存了多少錢,婚後賺了多少收入。
那麽在離婚的時候,法院只能將其作為同壹財產進行分割。
最好的辦法是婚後再辦壹張卡,以區別於婚前存款。婚後的收入和支出都是通過這張卡實現的,所以壹目了然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不得已,需要動用個人婚前積蓄,記得要明確是借,是給,還是持有。
2.用婚前財產買車輛和房子,記得登記在自己名下。
這裏舉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如果妳婚後買房,如果房款的來源是妳婚前的全部個人財產——無論是婚前存款還是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記得只登記在自己名下。
登記在個人名下,只是改變了婚前財產的形式,不影響財產的性質;但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贈與配偶,所有權會發生變化。
如果婚前財產不足以支付新房的全部費用,記得在房產證上註明各自的份額。
3、物理屬性要牢牢掌握在手中。
我們知道,女孩結婚時,通常會收到三金、鉆戒和各種首飾及嫁妝。有的婆婆會提出要求,說幫妳留著。這個時候不要答應。
因為這些物理屬性無法標記為誰擁有,很容易隱藏和丟失。壹旦對方不承認,妳又無法證明,那就沒辦法了,最後只能吃啞巴虧。
所以對於有形財產,尤其是貴重物品,壹定要牢牢的握在手中。
4.彩禮要在婚前收。
第四點很多人會忽略。很多人認為彩禮是個人財產!眾所周知,婚前和婚後的彩禮在性質上有很大不同。
婚前收到的嫁妝和彩禮壹般被認為是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如果是婚後,更有可能被視為婚後收入,離婚時只能被視為* * *有財產分割。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婚前的彩禮和婚後的彩禮不能壹樣,原因和上面第壹點壹樣。
總之,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最好界限分明,不要含糊,否則妳的很容易變成我們的。
婚前存款是在父母名下還是自己名下?1.父母名下的存款和夫妻財產壹樣嗎?
以父母名義存款,不屬於夫妻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具體而言,它應包括:
(a)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
(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二、離婚後,再次請求分割夫妻財產的條件和時間。
(1)如果協議離婚後雙方反悔,由於民政局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只體現了當事人的意願,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並未得到國家公權的認可。如果壹方不同意或者反悔,仍然享有上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本案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三十壹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查明的次日起計算。
(3)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壹方以夫妻財產未處理完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如果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三。夫妻分享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平等承擔相同的義務。
(二)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財產。
(3)有益於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
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被濫用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補償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依法分割夫妻財產,壹方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賠償,賠償金額從
(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因壹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婚內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