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其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壹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可持續發展”壹詞最早出現在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文件中。1980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出的《世界保護計劃——保護生物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中,首次明確使用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65438年至0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了“我們共同的未來”(《布倫特蘭報告》),正式將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聯系起來,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的發展”。1992、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1世紀議程》,正式否定了西方工業化以來“高生產、高消耗、高汙染”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發展方式,全面闡述了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內涵:
(1)宣言首先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中心,人類應該享有與自然和諧相處,過上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的權利。
(2)實現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條件。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求,必須實現發展的目標。為了縮短世界上大多數人生活水平的差距,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求,所有國家和所有人都應該在消除貧困這壹基本任務上進行合作,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壹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3)可持續發展是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各國應合作促進支持性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將導致所有國家實現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為環境目的采取的貿易政策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中任意或不合理歧視或變相限制的手段。
?(4)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宣言》要求所有國家本著全球夥伴關系的精神,承擔同樣但有區別的責任。鑒於發達國家給全球環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資源,它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努力中負有更多的責任。
上述宣言所闡述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已經超出了單純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範疇,涵蓋了各國和國際社會在經濟、社會、人口、生態環境等諸多方面的要求。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導人類社會發展的首要原則,也是各國和國際社會制定國際經濟交往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
1997《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終於在日本達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生效),引入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聯合減排的靈活市場機制,明確提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承擔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是由於人類發展理念的實質性轉變而采取的實際行動,標誌著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低碳經濟”時代【低碳經濟時代,又稱“第四次工業革命時代”,是指以新能源生產技術和能源使用技術為先導的綠色革命,低能耗、低汙染、低排放的清潔能源取代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高能耗、高汙染、高排放的傳統能源。參見熊燕:《低碳之路——重新定義世界和我們的生活》,100 ~ 101,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20116年10月4日生效的《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對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做出了安排。是繼《京都議定書》之後第二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定【中國於2016年9月3日加入該協定,成為第23個完成該協定批準程序的締約方。2016年第70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新議程呼籲所有國家現在就行動起來,努力在未來15年實現17可持續發展目標【這17目標是:1。消除世界上壹切形式的貧困;2.消除饑餓,實現糧食安全,改善營養狀況,促進可持續農業;3.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所有年齡的人的福祉;4.確保包容性和公平的優質教育,讓所有人都能享受終身學習的機會;5.實現性別平等並增強所有婦女和女孩的權能;6.為所有人提供水和衛生設施,並對其進行可持續管理;7.確保人人獲得負擔得起、可靠和可持續的現代能源;8.促進持續、包容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充分和生產性就業以及人人有體面工作;9.建設抗災基礎設施,促進包容性和可持續的工業化,推動創新;10.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11.建設包容、安全、抗災和可持續的城市和人類住區;12.采用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13.采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14.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15.保護、恢復和促進陸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利用,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阻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16.創建壹個和平和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所有人提供訴諸司法的機會,並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17.加強執行手段,振興全球可持續發展夥伴關系。
(2)國家對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
隨著20世紀60年代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許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獲得獨立,建立了新的民主國家,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極大地改變了國際力量對比。新國家認識到,只有獲得經濟獨立,才能堅定而真正地實現政治獨立。因此,改變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以國家不分大小、貧富壹律平等為基礎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呼聲越來越高。在1962 12 14,聯合國首次提出了國家對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永久主權問題。大會通過的《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宣言》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這壹要求:承認自然財富和資源是國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質基礎,承認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永久主權是國家自決權的壹部分,從而確立了各國處置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獨立權利應得到尊重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
(1)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處置,應當符合國家認為應當允許、限制或者禁止的規則和條件。
(2)外國資本的投入和收益應受現行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管轄,決不能損害接受國對自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
(3)國有化、征收或征用應以公共事業、安全和國家利益為基礎,並根據現行國內法和國際法給予適當補償;如有爭議,應首先受國內法管轄。
?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的原則不僅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支持,也得到發達國家的贊同,並進壹步體現在聯合國大會於5月1974日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計劃》中。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20項原則。除了強調尊重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不幹涉內政之外,它還重申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所有經濟活動擁有充分和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每個國家都有權采取適當措施有效控制這些資源及其開發,包括國有化和向本國國民轉讓所有權。任何國家都不應受到經濟、政治和其他形式的脅迫,從而無法自由和充分行使這壹不可剝奪的權利。遭受外國占領、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有權要求對其自然資源的開采、消耗和破壞進行償還和充分賠償。國家有權采取有利於其國民經濟發展的措施,對其進行限制和監督,等等。
?1974 12 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正式將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作為國家權利和義務的核心內容。
(C)經濟合作促進發展原則
發展中國家的崛起改變了世界力量的平衡;發展中國家不再是依附於發達國家並受其支配的被動力量。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反映了這種力量對比的變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指出,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的變化說明了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實際情況。發達國家的利益已經不能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相分離,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增長和發展密切相關。在國際經濟法中,確定了國際合作促進發展的原則,這提出了壹個全新的概念。按照傳統的重商主義觀點,經濟是零和遊戲,對方必須占便宜;妳占了自己的便宜,對方就吃虧了。國際合作促進發展的原則摒棄了這種狹隘的利己主義觀點,提出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在發展中的目標和共同責任。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國際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國應在技術、資金、資源和貿易方面相互合作,反對武力和對抗,以確保人類世世代代在和平與正義中穩步發展。
1974,12年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正式將其作為發展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2065438+2007年2月,中國家領導人提出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寫入聯合國決議,將各國經濟合作促進發展的原則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壹部分。
(4)公平互利原則
1974,65438年2月《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也提出了公平互利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指導原則。根據這壹原則:
(1)在國際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發達國家都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
(2)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時,不應附加任何損害後者主權的條件。
(3)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適用、改善和擴大普遍、非對等和非歧視性待遇。
(4)在促進發展中國家獲取現代科學和技術方面,它應有利於促進技術轉讓和在發展中國家建立本國技術,並應以適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方式進行。
與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著將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實質上的平等。可持續發展原則提出的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概念,意味著沒有正義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公平需要得到社會正義的支持。因此,公平互利原則的含義更加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