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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需要對方蓋章嗎?

通知函由自然人出具的,可由自然人簽字,無需蓋章。如果是法人等機構出具的,需要加蓋公章才有效。

第壹,勞動合同不能蓋章。

壹般不需要加蓋企業公章,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有約定必須蓋章的,不蓋章不生效,否則可以加蓋公章或合同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壹般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哪怕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只有企業蓋章,也是生效的。

二、強制執行應用圖片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文書。

1.事實和理由。簡述原案件及處理結果,說明目前執行狀況;同時,要明確強制執行的必要性。

2.請求的目的。在陳述事實、論證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最好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幾種執行措施,提出具體請求,由人民法院考慮。

3.當事人欄,註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年齡、國籍、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列明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準確填寫表格,尤其是姓名(名稱)壹欄。地址要盡量詳細,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和通訊方式。

4.申請書末尾,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準確填寫日期。

3.用假公章簽合同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印章和合同效力的本質不在於印章本身的真假,而在於蓋章的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而非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就應認定為公司行為,公司應承擔法律後果。

首先要明白蓋章這個行為的意義。《民法典》第490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從這壹規定來看,蓋章和簽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對書面意思表示的確認。對於自然人來說,無論是簽名還是私章都是自己完成,壹般是沒有爭議的。但公司已經虛擬化,其對外的意思表示只能通過特定自然人的簽字或蓋章才能實現。因為自然人也是法律主體,僅通過簽名不足以區分壹個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所以需要通過加蓋公章來區分,即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此時公司應承擔法律後果。

其次,由於交易方便原則,合同相對人對加蓋公章的合同有合理的信賴利益,認為公章所表明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內容是其意思表示,但無法判斷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既然蓋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那麽自然人不僅應該是公司的職員,還需要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也就是說,蓋章問題的本質不是蓋章本身,而是蓋章的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由具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確認的合同自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沒有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人加蓋的公章,即使是真的公章,最終也可能使合同無效。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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