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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交通部2007年2月14日發布,根據2006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和安全評價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壹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但長江幹流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由交通運輸部在長江幹流設立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具體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根據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機構的安全生產條件,組織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壹部分,對從業人員和從業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舉報和投訴,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據職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動態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安全生產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與公路水運工程的投標和施工。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並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的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三類安全生產人員的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者,由省交通運輸廳頒發《安全評價合格證書》。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電工、電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滑模爬升模板、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使用前。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由租賃單位、承租單位和安裝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施工單位根據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工程師的簽字支付。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向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要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註意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調查單位和調查人員應當對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發生生產安全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

對於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制定安全生產監督計劃,明確監督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督內容和方法。危險工程作業應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安全事故隱患,必要時可以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填寫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安全操作說明,並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法定檢驗證書。對沒有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設施,應當保證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向施工班組和操作人員詳細講解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按照施工合同額每5000萬元配備1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00萬元以下至少配備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工程報價,壹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0%,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購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項目,應根據安全檢查結果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a)在不良地質條件下挖掘有潛在危險的土方和石料;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擋土墻基礎、深水基礎和圍堰工程;

(四)在橋梁工程中修建梁、拱、柱等構件;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下海底隧道;

(六)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近海島嶼作業、水上工程航行和施工作業;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築和爆破工程;

(八)爆破工程;

(9)大型臨時工程中大型支架、模板和臨時橋梁的搭設和拆除;橋梁和碼頭的加固和拆除;

(十)其他危險項目。

必要時,建設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對前款所列項目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交叉路口、施工起重機、攪拌站、臨時用電設施、爆炸物品、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儲存場所以及洞口、隧道洞口、基坑邊緣、腳手架、碼頭邊緣、橋梁邊緣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臨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導致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工作區分開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室和生活區的位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勞動者的膳食、飲用水、休息場所和醫療救助設施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書面告知作業人員危險崗位的操作程序,確保作業人員熟悉並掌握相關內容和違章作業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程序和方法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施工過程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規範和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機械和器材。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購買和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安全教育和培訓,其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施工單位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新員工和操作人員進入新施工現場或轉崗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或者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支付意外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事故發生地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性;

(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從業資格;

(三)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和各種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其職責履行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a)該場地;

(二)施工場地(面);

(三)儲存危險貨物的場所;

(4)預制廠和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準建築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和施工環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作出如下處理:

(壹)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當書面通知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其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施工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撥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資金;

(五)施工單位未列明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辦理監理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設項目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檢查單位。被責令停工的,復工前應當重新檢查合格。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經營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登記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經營單位整改不力,經多次整改仍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記入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並通報相關部門。

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部門,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向相關資質證書發證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風險較大的工程建設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壹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監督人員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檢舉和投訴。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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