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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監督檢查。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辦事機構,具體職責是:

(壹)代表同級政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評估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

(三)組織協調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資格;

(四)調查研究駕駛執法和監督檢查情況,組織經驗交流;

(五)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

(四)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五)行政機關執法體系和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六條執法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壹)行政執法檢查制度。根據國家的中心任務和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計劃、方法、步驟和重點,組織行政執法檢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完善各項責任和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二)重大案件督辦制度。對國家權力機關交辦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直接組織調查或者責成有關機關查處。

(三)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管理行政機關發放和使用的行政執法證件,確保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使用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權威性。

(四)行政執法備案制度。行政機關對委托實施行政執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備案。

(五)行政執法統計制度。根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統計的有關規定。

(六)行政執法報告制度。每年年底,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提交年度行政執法綜合報告;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實施壹年後,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實施情況的專題報告;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行政機關應當隨時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七)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第七條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材料,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有關執法活動。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八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行政機構違法設立或者執法不當的,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撤銷;

(二)行政執法爭議由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負責協調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消極執法的部門和人員,由本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責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行政執法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由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的。

有前款第(壹)、(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政府對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辦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在行政執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給予該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

(壹)不按時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經督促仍不改正的;

(二)拒絕組織實施人民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檢查計劃的;

(三)拒絕提供行政執法統計資料,或者隱瞞、謊報統計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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