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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化生活和工作環境,增進居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縣(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種植保護、突出特色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所需資金,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有序實施和城市綠化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綿狀綠地建設。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表彰、認養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享有城市綠地、樹木花草的冠名權。投資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協議取得天然孳息等經濟收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愛護綠化的意識,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城市綠化活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曝光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因城市綠線調整確需減少原規劃綠化面積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足規劃綠化面積。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在舊城改造區,綠地率可以適當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第十壹條市城市規劃區內因棚戶區改造、違法建築拆除等騰出的地塊在壹公頃以下的,應當主要用於公園和綠地建設;確需用於其他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公園綠地內適當配置觀光、休閑、健身、科普宣傳等設施,內部道路、廣場應鋪有空氣和水。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山體、水系、城市綠地等資源,建設以林蔭道路為主,連接公園、街道綠地、風景名勝區和歷史古跡的綠色廊道。第十四條城市綠化應當以喬木為主,選擇經濟實用的鄉土樹種,提高城市樹木和城市花卉的種植比例,控制易產生飛絮等汙染物的植物品種,保護植物多樣性,符合生態要求,體現地方特色。第十五條新建城市道路應當建在主次幹道上。行道樹綠化帶壹般采用下沈式綠化;種植的行道樹應是高大、成蔭的樹木,DBH不小於10厘米;灌木或地被植物應該種植在樹下。

道路綠化和道路交通設施應當相互協調,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設施,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橫道、安全視距內、車輛掉頭處,行道樹綠化帶應當通透低矮配置,不得遮擋通行視線。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築、市政公用設施等、符合公共建築安全、適宜立體綠化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居住區合理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和停車位,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采取種植行道樹、建設綠色隔離帶、鋪設草坪等綠化措施。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單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行開放式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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