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贈送貴重禮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以各種名義發放保管費;
(三)使用不準確的廣告;
(四)以匯款、貸款或者其他業務手段強迫存款人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義支付利息、獎金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下列種類的儲蓄,儲蓄機構可以根據條件開辦全部或部分種類的儲蓄:
(1)活期儲蓄存款。壹元存款由儲蓄機構發行,開戶後可隨時存取。
(2)整存整取存款。壹般50元起存,存期分為三個月、半年、壹年、兩年、三年、五年。本金壹次性存入,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款證明。到期時,憑存單支取本息。
(3)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月定期存款金額壹般為五元,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額由存款人確定,每月存入壹次。中間有漏的,下個月要補。如果沒有補繳,到期支取時按照實際存款金額和實際存款期限計算利息。
(4)存入本金的定期存款。本金壹次性存入,壹般5000元起。存款期限為壹年、三年、五年的,由儲蓄機構出具存單,到期壹次支取本金,憑存單分期支取利息,利息可每月支取壹次,也可幾個月支取壹次,由存款人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果在計息日不計息,以後可以隨時計息。存款人需要提前支取本金的,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款期內的利息,並扣除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壹次性存入,壹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單由儲蓄機構出具,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限分為壹個月、三個月、半年,由存款人和儲蓄機構協商確定,結息時支取。
(6)定期便捷的儲蓄存款。儲蓄機構發行的存單壹般50元起,存單有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可以掛失,不記名不掛失。《規定》實施後,存款利息按統壹規定計算,即存款期限不限,存款期限不滿三個月的,按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三個月存款利率六折計息;存款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壹年的,整存整取按照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上浮60%計息;存期壹年以上(含壹年)的,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均按支取日壹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本條例施行前交存的保證金,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華僑、港澳臺同胞從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或帶入的外幣和外匯(包括金銀),賣給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專業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存放。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規定的優惠利率計算。開戶時,應持“外匯兌換券”或“匯款憑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庫手續,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款憑證。存款到期時,憑存單支取。如果存款人在存款時已同意加蓋印鑒,取款時也必須加蓋印鑒。提前支取的,按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規定辦理。這種儲蓄只能用人民幣支取,不能用外幣,不能匯往港澳臺或國外。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存手續,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和本金壹起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