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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pr會活幾年五年?

1.對五年居留兩年規則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28條規定,永久居民在任何5年內必須在加拿大居住滿2年。根據法律,只有三種方法可以滿足這壹要求:

1,我其實住在加拿大;

2.陪同具有加拿大國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時在海外居住的時間視為在加拿大居住)(註意,陪同具有加拿大國籍的子女在海外不計算在內);

3.在海外為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機構工作(此時在國外生活的時間也視為在加拿大生活)。

除了這三種方法,基本沒有更好的了。如果第壹種和第二種方式都不可用,只能通過第三種方式來維護身份。

如果以上三種方法都不能采用,唯壹的辦法就是請求移民官基於人道和體恤的理由原諒妳。但是,這種方法並不安全。因為不確定因素太多了。

2.五年怎麽算?

首先,不從移民報到的時間算起。

其次,不是從妳拿到楓葉卡的時候開始。

按照法律規定,五年期限只能從妳打算進入加拿大的那壹天(或者妳申請楓葉卡的那壹天)算起,往後算五年。只要妳能證明在這五年期間,妳通過上面提到的三種方法中的壹種達到了居住兩年的要求,就沒有問題。

比如有人在1997登記移民。從5438年6月到2003年10月,我們獲得了楓葉卡。如果這個人在2004年7月回到加拿大,移民官會詢問他是否已經住了兩年,從2004年7月算起已經住了五年。(移民官並不是從這個人獲得楓葉卡的日期開始,也就是從5438年6月+2003年10月開始,後來計算,壹直到2008年7月,要求這個人在此期間居住兩年)。

此外,很明顯,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沒有義務在移民監獄服刑並滿足五年和兩年居留的要求。這是每個永久居民的義務。因此,它是不可替代的。誰活得充實,誰就保持自己的身份。誰沒有吃飽,誰就失去了身份。沒有替代品。也不是每家壹個代表就能做到的。

如果五年內沒有住滿兩年,可能會失去移民身份。

加拿大政府最近頒布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法》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保持做出了壹些新的規定。這些新規定徹底改變了原移民法中關於維護永久居民身份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新規定將對很多目前滯留國外的加拿大新移民家庭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未來幾年,許多家庭可能不得不重新安排他們的生活。壹些永久居民將永遠失去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28條規定:

“每壹個永久居民必須符合本法關於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規定,在五年之間。”

根據上壹款的規定,該法進壹步將居住期限界定如下:

(a)在任何壹個五年期內,永久居民必須有730天時間遵守本法中關於住房的下列規定之壹:

㈠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二)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他們的加拿大籍配偶(如果是子女,陪伴他們的加拿大籍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為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機構全職工作;或者,

(iv)陪同在加拿大境外為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全職工作的永久居民,該永久居民是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五)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居住條件。

(b)當移民官員檢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時,他可以滿足以下要求:

(壹)如果永久居民在五年內沒有獲得移民身份,只要證明他可能符合在五年內居住兩年的要求,或者,

(ii)如果永久居民獲得移民身份已滿五年,在核實其移民身份時,他可以證明他符合在加拿大居住五年的要求。

如果移民官員出於人道和同情的原因,特別是考慮到受其影響的兒童的利益,決定不應喪失該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即使該永久居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居住期限要求,他的移民身份仍將保留。"

可見這些法律的規定是極其嚴格的。他們從根本上改變了原移民法關於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規定。原移民法關於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規定,重點在於永久居民自己的“意誌”。只要永久居民的“意願”不是放棄加拿大作為永久居住地,那麽他的身份就不會喪失。原移民法中這壹條款的特點是,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經喪失,主要取決於其“意願”。比如,壹個永久居民在國外呆了很長時間,但無意放棄加拿大作為永久居住地,他的身份就不會喪失。

加拿大政府認為,原移民法中關於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條款過於側重永久居民自身的“主觀因素”。這樣會給執法過程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也會給移民局造成太大的工作負擔。因此,新移民法基本上完全排除了“主觀因素”,采用了絕對“客觀因素”的標準。永久居民只有在五年內滿足在加拿大實際居住兩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之壹,才能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換句話說,新法規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維持只取決於“客觀因素”。當事方自己的“主觀意願”被完全拒絕。此外,剩下的唯壹“主觀因素”就是對移民官而言:如果移民官認為“出於人道和同情的原因,...,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應喪失,那麽即使永久居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居留期限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也可以保持。”

這些條款於2002年6月28日生效。它的生效將直接給相當多的永久居民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假定壹個永久居民已經獲得移民身份五年以上。然而,在這五年中,他在加拿大的實際居住時間不到兩年。按照原來的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觀意願”不是放棄加拿大作為永久居住地,那麽根據舊法,他的移民身份不會喪失。然而,根據新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的規定,他的身份可能從2002年6月28日起喪失。除非他能說服移民官員,基於人道主義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應予保留。

與上述規定相壹致,新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法》還實施了“楓葉卡”制度。每個永久居民都必須持有張永久居民卡,也稱為“楓葉卡”,以證明他在進入加拿大領土時的永久居民身份。凡在本法實施後,即6月28日以後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將直接獲得壹張“楓葉卡”。本法實施前已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的移民,必須申請新的“楓葉卡”,並將原持有的移民紙交回移民局。今後,任何沒有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將被視為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根據這壹規定,今後任何永久居民,如果手中沒有“楓葉卡”,就不能以永久居民的身份進入加拿大。換句話說,如果妳拿不到“楓葉卡”,就意味著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經喪失。因此,新移民能否申請“楓葉卡”成為新法實施後能否繼續保留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關鍵。

然而,有些人申請“楓葉卡”並不容易。新法規定,為了獲得“楓葉卡”,每壹位永久居民都必須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交書面申請。在書面申請表上,申請人必須說明以下信息:

1.該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的所有住址;

2.該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的雇主的名稱和地址,或該永久居民就讀的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3.該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中在加拿大境外停留的時間清單;

4.為了獲得“楓葉卡”,永久居民還必須找到擔保人,擔保人將確認上述1、2和3中提到的事實是真實的。根據新法,擔保人的身份僅限於“醫生、法官、法律人員、市長、牧師、藥劑師、中小學校長、會計師、工程師、大學教師或退伍軍人。”保證人必須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情況屬實。(當然,如果當事人找不到上述專業人士作為其擔保人,也可以自己簽署壹份宣誓書,代替上述擔保人的擔保。也就是說,我保證申請人在上述1,2,3中提到的事實是真實的。但是,很顯然,如果當事人在加拿大這麽長的時間裏,不認識以上任何壹個專業人士,那就非常奇怪了。)

加拿大自由黨政府在起草《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時,不顧廣大民眾的合理反對,倉促通過了這些荒謬的法律條款。這些規定的荒謬之處在於:

1.新法實施後,部分新移民可能會立即失去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比如獲得移民身份後,壹個永久居民在海外停留超過三年,絕對不可能滿足五年中有兩年在加拿大居住的要求。根據法律,他不能獲得“楓葉卡”。換句話說,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可能會在新法實施的那壹天立即喪失。雖然,在過去的幾年裏,這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的“主觀意願”並不是放棄加拿大作為永久居住地。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在6月28日之前保持不變,但6月28日後可能會失去。

2.將被這項新法律剝奪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從未得到充分的事先通知。

新法實施日期確定為6月11日。17天後生效。這種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實踐史上非常罕見。它沒有給新移民足夠的時間來規劃家人未來幾年的生活安排,甚至沒有給他們足夠的時間買機票回加拿大。這種突然的舉動在民主社會是不可接受的。

3.很多新移民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價可能就白費了。

很多新移民,尤其是商業移民,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錢,包括根據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進行大量投資。他們在支付這些費用時,信任舊加拿大移民法中“主觀意願”的標準,始終相信法律允許他們在國外完成本該完成的事情,在自己認為合適的時候回到加拿大安居樂業。於是,全家移民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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