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簡介
2010年9月,被告人劉曉波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3月,被告人劉曉波與被告人何某經人介紹同居。2065438年9月17日晚11點左右,劉曉波與何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劉曉波毆打何某。其間,趙建英上前勸架時,劉曉波將何推倒在地,再次對其進行毆打。經鑒定,其因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為輕傷。
二、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於受害人不能或者不願意報警,加害人會在案件中逃避處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往往存在壹定的取證困難。司法實踐中,對致人骨折罪和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主要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犯罪行為必須是“危害他人身體或者健康”。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行為應當由行為人實施,而不是由行為人實施,從而避免了在司法實踐中將犯罪行為推入罪刑法定原則的不可能性。鑒於這兩種觀點的存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 *同罪是指兩人以上故意實施犯罪的情形,在犯罪過程中* * *的作用類似於主犯和從犯,其中主犯負責處理,享有分配權和支配權;* * *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實施犯罪的構成要素。* * *共同犯罪時,按照分工分別負責處理或者參與制作犯罪事實和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二人以上負連帶責任。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僅因家庭暴力導致被害人骨折,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的事實並未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故法院對三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第三,律師的意見
“家暴”這個詞已經出現很多年了,但仍然是最常見的暴力行為之壹。當家庭成員發生家暴時,最重要的是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家暴發生後積極與家暴受害者溝通,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警方對施暴者與受害者關系的了解進行判斷和處理;其次,受害方應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和家人。如果受害者受到家暴的影響,遭受家暴後不敢報警,只會默默忍受這種暴力;如果在遭受家暴後選擇沈默,很有可能在遭受家暴後無法自拔,不僅對自己造成巨大傷害,還會嚴重影響家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矛盾中最重要、最常見的因素之壹。如果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抑制,將對人們的生活和婚姻造成嚴重威脅。因此,作為受害者,我們應該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害的發生。同時,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後,被告人應當積極尋求法律幫助,依法進行賠償。
第四,總結文章的寫作說明。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對受害人都是不公平的,因為家庭暴力對受害人的身體傷害是不可逆的,其嚴重程度不亞於強奸等性侵害。在受害人報案之前,任何家庭成員都有權對家庭暴力犯罪主張責任。筆者認為,如果被害人報案後仍未能獲得相應的證明資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立案,也可以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關於* * *同罪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警方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或者證據不足無法取得法律和社會效果,那麽可以考慮依法判決離婚或者對其丈夫進行刑事拘留逮捕,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護或者證據。由於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家暴的罪名,目前,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方式是毆打。因此,暴力毆打被害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犯罪,要看被害人遭受暴力的程度及其受傷的身體狀況。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又不能主張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者依法逮捕其丈夫並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是壹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