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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會有「民不與官鬥」的觀念存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哪些新變化?

在公民眼中,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因為有句老話叫民不與官鬥,壹般情況下,作為普通公民,很少會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久而久之,公民會對行政訴訟領域感到陌生,有時會對中國的法治產生懷疑。“法院會不會關起門來運作”“司法腐敗”等概念的存在,會造成壹些不必要的麻煩。

基於此,我們首先需要簡單了解壹下“民不與官鬥”的由來?然後了解建國後行政訴訟(民告官)司法制度的變遷,以此來打消公民的疑慮,充分了解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感受法治的進步,敲開行政訴訟的大門。

第壹,為什麽公民會有“民不與官鬥”的觀念?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大致有兩個原因。

第壹點與國家的機構設置有關。封建社會時期,國家的執法權和司法權是合二為壹的。所以古代政府相當於行政機關和司法系統。換句話說,政府既是統治者又是法官。因此,如果州長對公民作出了錯誤的行政處罰,他很難糾正自己的錯誤。

第二點與當時的控制程度密切相關。比如在清朝,如果公民不服郡縣的處罰,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也就是政府)申訴,這就是當時的民告官制度。《大清律》規定:“遇有不公正,軍民應先去府縣政府管治。如果審判不公平,他們會去找主管說清楚。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就讓他們來北京申訴。”“所有軍事和民事訴訟都必須自下而上進行報道。如果官司接手了,去找老板打官司的人馬上就要受到懲罰。”

可見,統治者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首先考慮的是百姓要安分守己,服從父輩的統治,不能隨便進京訴苦,而不是盡快解決百姓的糾紛。甚至到了百姓達到進京狀告朝廷的條件,基本上資產耗盡,窮困潦倒。此外,人民相信官員會互相保護,所以他們在心理上相信人民不會與官員作戰。

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哪些新變化?

1949年,新中國成立。

之後,1989年4月4日,我國頒布了建國後第壹部系統的行政訴訟法,用於規範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民告官行政訴訟案件。

隨著行政訴訟案件的增多,行政訴訟的審理變得越來越復雜。為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國家在1989《行政訴訟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兩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以下簡稱《17行政訴訟法》)。

那麽,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與以前相比發生了哪些變化?

第壹,建國後,我們改變了以往行政權與司法權相結合的模式,將司法權從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劃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統壹行使司法權,消除了行政機關即使是執法者也是法官的弊端。

第二,由於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幹涉。此外,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不是隸屬關系,而是監督指導關系,打消了公民對政府官員相互包庇的顧慮。

從新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法律和收費標準可以看出,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初,國家也是希望公民能夠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盡可能降低公民的訴訟成本。

可見行政訴訟不可同日而語!

第三,行政訴訟的新篇章

1.什麽是行政訴訟?

17行政訴訟法第二條開篇就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的概念。

2.什麽是行政訴訟案件?

首先,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受到侵犯。

我們需要明白,17行政訴訟法只保護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行政訴訟法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公民的非法權益不受行政訴訟法保護。但是,不保護他們並不意味著他們不能提起訴訟,只是在後續的審判決定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註意的是,公民壹般很難區分自己的權益是否合法,也很難認定自己的權益是否是由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的行為直接造成的。所以法律在這裏確立的壹個基本原則就是采用公民心理確信的標準,即公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這壹標準的確立,有助於公民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他們在庭審中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看了。

其次,有哪些可訴的行政行為?

我們需要明白,在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會做很多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是可訴的行政行為,也不是所有可訴的行政行為都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我們需要進壹步了解哪些行政行為被起訴。

對此,17《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得很清楚,公民可以就下列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後,哪些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而哪些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對此,人民法院也有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3.如何開啟行政訴訟?

有了前兩個要件,即侵權要件和行為要件,那麽作為公民,我們可以考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開啟行政訴訟。

17《行政訴訟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根據訴訟法的要求,如果公民準備敲開行政訴訟的大門,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梳理出,公民如果提起行政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準備以下材料:

(a)原告的身份;

(二)有起訴狀,包含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有證據證明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四)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證據;

(五)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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