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道路標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市容市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道路沿線綠地上路標的設置和管理。
前款所稱道路標誌包括道路交通標誌和公共服務設施標誌。第三條(行政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本市道路標誌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理處”)、市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路處”)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的監督管理。第四條(設置主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標誌的設置。市管理處、市公路處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負責設置轄區內公共服務設施的指示標誌。
除前款規定的單位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道路沿線綠地上設置路標。第五條(道路標誌設置規範)
路標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本市技術規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挖掘道路設置道路交通標誌的,應當事先征求道路管理部門的意見,共同確定設置位置,並辦理相關挖掘道路審批手續。
市管理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並應當制定相應的設置方案,征得市建設交通委同意;需要挖掘道路的,還應當辦理挖掘道路的相關審批手續。實施前,應當將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的設置方案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市管理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與道路交通標誌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道路交通標誌或者幹擾安全視距。第六條(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設置方案的制定)
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市管理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公路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設置方案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a)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3)方便公眾出行。
市管理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公路管理部門在制定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設置方案時,應當征求規劃國土、城市綠化、交通港口、旅遊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七條(維護)
路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養護維修單位,發現路標被汙損的,應當及時修復;發現路標因客觀條件變化不再具有指示功能的,應當及時拆除。第八條(監督管理)
違反規定設置道路標誌的單位或個人,經確認後,由市管理處、市公路處、區(縣)道路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及時處理。
市管理處、市公路處、區(縣)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確認相關的公路標誌。
路標的日常監管可以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第九條(報告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設置公路標誌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第十條(執法部門的分工)
相關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查處違反規定設置道路標誌的行為:
(壹)市城管辦負責查處在市管道路上設置路牌的行為;
(二)市政公路部門負責查處在市政公路公共綠地和市政公路沿線設置路標的行為;
(三)區(縣)公路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區(縣)公路綠地和區(縣)公路沿線設置路牌的行為;
(四)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沿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和區(縣)城市道路設置路牌的行為。第十壹條(違規設置道路標誌的查處)
違反本規定設置道路標誌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其在10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拆除和處置;無法查明或者確認行為人的,由有關部門直接拆除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