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區分了獨立擔保和非獨立擔保,發布了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八個示範文本。
示範文本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的非強制性文本。它規定了擔保的範圍、金額、方式和期限,對擔保責任的承擔、解除和賠償作出了安排,對維護工程擔保市場秩序、完善工程擔保市場監管將起到積極作用。
1.擔保範圍和金額
項目擔保是擔保人基於債務人要求履行與被擔保方簽訂的合同項下的義務而向被擔保方提供的擔保。因此,示範文本明確:擔保的範圍是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向被擔保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實現債權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擔保金額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協商確定,上限在保函中予以規定。
在投標保證金項下,申請人(債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規定的義務,包括開標後、投標有效期屆滿前不取消投標,收到中標通知書後及時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後提交履約保函等。在履約擔保下,承包商(債務人)按照主合同(獨立擔保稱為基礎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在預付款保函項下,承包人(債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合理地將預付款用於合同目的,不得將預付款挪作他用;支付保函項下,發包人(債務人)應履行除主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支付義務。
首先需要註意的是,從屬保函和獨立保函對當事人的稱呼不同:從屬保函的擔保人對應的是獨立保函的簽發人,從屬保函的債務人是指獨立保函的申請人,從屬保函的擔保人是指獨立保函的受益人。
其次,需要明確的是,示範文本並未規定獨立保函的免責,而是統壹了非獨立保函的免責條款:因保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擔保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擔保人也免除其相應的擔保責任。
2、保證的方式和期限
示範文本明確了從屬保函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即要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在其擔保範圍內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沒有抗辯權。因此,非獨立保函的保證人不能以要求債務人先履行債務為由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只要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即使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擔保權人也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關於獨立保函,示範文本強調,它是壹種見票即付的獨立保函,因此不同於《擔保法》規定的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獨立保函的簽發人只要收到受益人的書面付款通知,就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無論是獨立擔保還是非獨立擔保,自自保證人/開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非獨立保函的保證期間與獨立保函的有效期相對應)為保函簽發之日起至債務人義務履行期後幾天(在投標保函中,如果投標有效期延長,保證期間相應延長)。具體期限和截止日期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並在保函中載明。
3.承擔和解除擔保責任
與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應的是,在從屬保函中,示範文本要求預付款保函和付款保函的保證人在收到保證人發出的書面索賠通知並經核實後,代表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賠償給保證人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要求投標保證金的擔保人代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並賠償損失;在履約保證金中,擔保人需要協助原承包人,委托新的保險人或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根據擔保人的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示範文本明確:保證期間屆滿(獨立保證中,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金額的,應當依法解除保證責任;無論擔保人是否按約定返還原保函,擔保人在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自動消失。
對於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保函項下基礎交易不成立、無效、失效、撤銷或解除,不影響保函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因此,在獨立保函中,示範文本要求保函的開證人在收到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後無條件付款,付款期限由申請人和開證人協商確定,並在保函中予以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無論獨立擔保還是從屬擔保,示範文本均強調“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並明確“未經我行書面同意,您轉讓本保函或其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我行不產生法律效力”,旨在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抵押、質押或處分本保函項下的權利,充分保障擔保人追索權的實現。
不難發現,修訂後的工程擔保示範文本更加適合當前建築市場的需要,有助於解決當前工程擔保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有助於明確各方的權責,給工程擔保的健康發展帶上“緊箍咒”。這與中國保險學會2019年9月發布的《建設工程領域保證保險行業四條示範條款》相契合,將有力推動建設工程領域保證體系建設,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