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魯戰略,積極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的重要途徑。

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專業知識,培養專業技能,提供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加強對職業教育的領導,將職業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優化教育資源,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統籌協調、監督和評估,制定相應措施,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發展職業教育,保障職業教育按適當比例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發展職業教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制定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計劃,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為受教育者接受職業教育創造和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章職業教育的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符合職業教育規律的職業教育體系,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因地制宜地實施初等職業教育。 實現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協調發展,與其他學校教育形式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教育資源,通過重組、合並、改革等方式,舉辦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等職業培訓,培養高層次實用、技能和管理人才;建立起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促進行業、企業和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民辦職業教育,鼓勵中外合作辦學,保證辦學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協調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辦學,建立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發揮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才、技術、設備和管理優勢,提高受教育者的實踐技能。第九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定的辦學條件。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十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專業,保證教育質量。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重視實踐教學和職業技能培訓,運用先進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增強職業教育的適應性、實踐性和靈活性。第十壹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鑒定,經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發給職業資格證書。第十二條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培訓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第十三條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者職業培訓;國家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技術工種,必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方可上崗。第十四條普通中學應當為在校學生提供指導、職業咨詢和職業介紹,引導和幫助學生合理選擇職業學校和專業,不得限制其進入各類職業學校學習。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拓寬就業渠道,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自主擇業提供就業條件。

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和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人才需求和服務信息,積極推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就業。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重視學生就業教育和創業教育,鼓勵和支持學生更新擇業觀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或創業。第十六條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相應或者相近專業的職業學校畢業生。

  • 上一篇:如何制定談判方案?
  • 下一篇:上海市道路標誌管理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