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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小金庫”的危害及防範】如何防範小金庫?

中國的“小金庫”由來已久,俗稱私房錢,由來已久。“小金庫”是民間說法,不是法律標準用語。它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財政部清理的小金庫,80年代開展稅收財政價格檢查時開始被俗稱為“小金庫”。中國對“小金庫”的治理也持續了很長時間,但“小金庫”並沒有被消滅,反而愈演愈烈,甚至隨著時代的步伐而演變。

第壹,“小金庫”的危害

(1)我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也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設立“小金庫”與這些法律法規相違背。“小金庫”壹旦形成,就會被少數人控制,成為挪用或集體分割的對象。有的領導把“小金庫”當成私人腰包,壹些私人開支也是從“小金庫”裏出,更別說公款吃喝了。2009年4月至2065438+2002年3月,全國共發現“小金庫”60722筆,涉案金額31586萬元,10429人被問責。這足以說明違紀現象十分猖獗。

(2)設立國有資產流失“小金庫”的實質是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代價,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利益,變相侵占、隱匿、轉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雖然“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多種多樣,但歸根結底都屬於國家集體資產。在檢察機關查辦的大量經濟案件中,發現利用國有資產集資建房或為職工發放個人福利的人不計其數。壹旦查實,收回這些國有資產就成了壹個棘手的問題。這幾年小金庫幾萬,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如2009年4月至2010、12年6月,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中發現“小金庫”4萬余個,涉案金額200多億元。在這麽短的時間內,足以證明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性。

(3)助長腐敗的“小金庫”是中國的“頑疾”,也很普遍。個別領導認為設立“小金庫”是正常現象,不必大驚小怪。他們認為,企業存在“小金庫”是公開的秘密。有了這筆錢,企業辦事就方便多了,無論是請客送禮還是為企業打通關系都需要。但隨著個人欲望的不斷膨脹,在請客送禮的過程中也滋生了腐敗思想,把企業的小金庫變成自己的大金庫,任意支配揮霍,為行賄受賄等違法支出提供了資金來源。行賄人不必自掏腰包行賄,不受他人監督;賄賂拿錢不留交易痕跡,得好處不擔風險,於是“小金庫”助長了腐敗,使腐敗和不正之風盛行。

(四)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由於“小金庫”中的資金沒有納入單位正式的財務核算,財政部門無法監管,審計部門無法發現,稅務部門也無法發現,使得國有資金脫離了國家的監管,導致會計信息無法反映單位的全部經濟活動和資金收入, 並且會計信息失真,財務報表不真實,不利於責任成本的控制,造成企業經濟效益的萎縮。 導致國家和投資者無法從單位賬簿中獲得單位收支的真實信息,給經濟決策和財務分析帶來很大困難。

(5)擾亂“小金庫”的經濟秩序,脫離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預算的監督管理,影響了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甚至造成部門和單位之間資金和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不公平、不合理。壹些企業利用“小金庫”的資金行賄尋租,打通關系,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社會資源。“小金庫”的存在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影響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扭曲了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擠占了國家資源,造成了政府非稅收入的非法轉移,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幹擾了國家政策的運行,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影響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小金庫”產生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對私設“小金庫”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利於我國從法律層面對“小金庫”進行治理。“小金庫”壹直被認為是違紀行為,沒有上升到壹定的高度,不受上層法律制度的制約。在我國刑法中,對於這種設立表外賬戶的行為,除了刑法第187條設立了非法借用表外客戶的資金發放貸款罪外,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設立“小金庫”的法律規定,紀檢監察部門受限於職能,無法從根本上遏制“小金庫”的發展。在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不僅是損害單位內部利益的違紀行為。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公共資源,損害了公眾的利益,這種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由於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很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對“小金庫”問題重視不夠,認為“小金庫”問題是違紀行為,出現問題後批評教育就可以了。

(2)監督機制不到位。“小金庫”之所以今天依然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監管不到位,權力過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放權的權力越來越大,但這並不意味著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可以隨意行使權力。有的單位是領導集體決定獎勵自己,比如通訊費補貼,領導誤餐,加班,領導開會。有的單位規定工資是個人隱私,每個員工只能查詢自己的工資,不能查詢別人的工資,以此來隱藏自己的工資。有些單位在制定制度的時候征求過員工的意見,但是在執行制度的時候沒有監督措施,因為制度裏面根本沒有監督保障措施。國有企事業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往往是誰有監督權和解釋權就制定誰的規章制度,人事部門制定的人事制度由人事部門監督和解釋。利益分配由內部制度決定,但沒有人去監督檢查內部制度。內部審計壹般只負責內部財務監督。至於其他內部業務,領導也不明確授權,內審也不願意多管閑事。內部紀檢監察往往是建立在內部制度由具體業務部門監督解釋的基礎上,並不介入這類制度的監督。正是因為缺乏內部監督機制,才產生了“小金庫”問題。在外部監管方面,監管部門關註的是經營活動的結果,而不是經營活動的過程。有的上級監管部門明確宣稱,只要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不管任務經費怎麽花,哪怕下級機構領導把公款裝進自己的腰包。不僅不制止“小金庫”行為,還獎勵那些用不正當手段利用“小金庫”完成任務的領導,默許、縱容“小金庫”的設立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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