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歷層次”指取得正式學歷證書的初中、高中、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
2、“專業”是指申請人最終的教育專業;
3.“職稱”是指申請人通過除價格評估師資格以外的其他評價或考試後取得的職稱資格,如經濟師、會計師、研究員等;
4.“全國統考考試通過年份及準考證號”是指申請人通過全國價格鑒證師資格考試的年份及其準考證號;
5.“資格證書號。價格估價師”是指人事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價格估價師資格證書的編號;
6、“申請人的執業單位”是指申請人現在從事價格鑒證工作的單位;
7.再次註冊時填寫“接受繼續教育”壹欄,首次註冊時留空;
8.“初始註冊日期”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填寫。
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
光亮,光澤;發光,照耀
塊
參加工作時間、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全國統考、準考證號、考試通過年份、價格估價師資格證號、申請人身份證號、申請人執業單位。單位詳細地址郵編申請人
電信局
無線電話
其他通信方式
價格鑒證的經驗和主要成果:繼續教育;
妳在何時何地受苦?
刑事處罰,什麽時候?
價格鑒定在哪裏?
證券業務或相關行業
在工作中犯錯誤。
妳錯收了什麽行政?
懲罰
聯檢組的意見
(蓋章)
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政價格
負責這項工作的部門
初級檢查意見
(蓋章)
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
皮革委員會的審批
註冊意見
(蓋章)
批準人(簽名)於年月日首次註冊。
日期
第四條價格估價師註冊,由價格估價師註冊申請人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初審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機關將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價格估價師註冊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第五條申請註冊價格估價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價格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在價格鑒證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從事價格鑒證工作的;
(三)單位同意考核。第六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價格鑒證師註冊條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價格估價師之日止未逾五年;
(二)因在價格鑒證或者相關業務中犯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價格鑒證師註冊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三)提供虛假的價格鑒證師註冊申請材料的;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價格估價師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第七條申請註冊價格鑒證師,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鑒證師註冊申請表);
(二)價格估價師資格證書;
(三)單位考核證明。
詳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鑒證師註冊申請表)》。第八條價格鑒證師註冊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初審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初審機構受理或者駁回價格鑒證師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